法治

传销屡禁不止手段不断升级 专家:应降低入罪门槛

传销入罪门槛高“大鱼”难落网“虾米”全跑光

传销变脸,法律不该“心太软”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使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难以定罪,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销犯罪活动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处理。因此,应当考虑降低打击传销法律的入罪门槛。

两条鲜活的生命,再次凸显出了传销的残酷。

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殒命水坑事件刚刚过去,湖南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大二女生林华蓉去湖北后也再没能回来。他们的死因同是陷入传销组织,同是溺水身亡。

打击传销,我国已走了近20年的路程。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开启了严厉打击传销的序幕。直至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可以说,我国对传销的打击力度不断升级。

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传销仍屡禁不止,一直顽强地“存活”至今。不但花样翻新,手段也不断升级。而打击传销时,往往又会出现“大鱼”难以落网、“虾米”又达不到定罪标准,甚至构不成行政处罚要件,以致于很多传销团伙被清查后,对于传销人员只能驱散遣返,其骨干头目和参与传销人员就像“割韭菜”,一茬接一茬。

清除传销这个毒瘤,法律的着力点究竟该放在哪里呢?

依托互联网传销“转型升级”

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负责人李旭,被媒体称为“民间反传第一人”。长期跟传销打交道,在他看来,传销之所以越来越猖獗,原因是多方面的。“首要原因就是依托互联网平台,传销已经转型并升级换代了。”

“现在,网络传销已成为主流,也就是说,传销的形式变异了。”李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过去传统的“南派”传销和“北派”传销近几年呈下降趋势,但是,当前依托互联网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采取电子商务、虚拟货币、消费返利、消费养老、原始股、金融互助等方式的新型传销开始出现,网络成为传销的新平台,已逐步取代传统的异地传销模式。

而新型传销模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给取证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所以,现在打击传销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取证难。”李旭说。

据李旭介绍,以往的传销基本都没有公司、没有产品,很多“南派”“北派”等异地传销逐步演变为一场空买空卖,比如,“南派”传销主要依赖出版非法出版物,用所谓的红头文件、音像制品,歪曲解读国家政策等。眼下,传销采用的洗脑手段升级,理论更加完善,更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尤其是网络传销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借助互联网平台,不但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还可以通过网上操作轻易地实现跨地域传销,这些都给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使得对传销的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网络传销采取了很多新的包装模式,以合法的形式加以掩护,一些所谓有执照、有正规资质的公司,在进行传销时还会公开搞很多造势活动。比如,在一些星级酒店举办推介会,邀请一些学者、专家、名人为其“站台”,如此一来,欺骗性和迷惑性更强,导致很多老百姓难辨真伪。

另外,传销还抓住了当下老百姓投资的需求。李旭认为,由于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经济形势整体下行,老百姓缺乏投资渠道,一方面做实体经济很难,另一方面又想让自己的钱增值保值。传销抓住了这个契机,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行骗。

“所以,现在的网络传销不分学历、年龄,老中青各个年龄阶段都可能卷入传销骗局,而且现在的‘庞氏骗局’往往是多种模式交叉在一起。”李旭说。

打传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

除了传销自身的“升级换代”的原因,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许浩认为,传销行为愈发猖獗,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主管部门分工配合不力,实践中执行机关的认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传销行为往往是跨区跨省作案,其中既涉及行政违法,又有犯罪行为;既涉及部门查处认定的分工问题,又涉及地区管辖问题。”许浩认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这就意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是治理传销的主要机构。但是查处传销还需要涉及到商务、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上述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在许浩看来,目前打击传销时还有一个现实问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案件,在未发现涉嫌犯罪之前,工商部门都应当主动查处。只有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时,方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涉嫌传销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其在接受举报时尚处于不明朗状态,那么,公安机关对涉嫌传销行为的举报,是否可以不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和移送,而一律根据举报直接立案侦查呢?

“这个问题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实践中,执法机关认识也不一致,所以也就导致了各部门之间分工配合不力的结果。”许浩说。

除此之外,许浩还指出,目前很多传销活动是通过网络实施的,不但涉及人数众多,还具有跨区跨省的特点。“现行法律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确定地域管辖,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如何确定立案管辖权,由何地司法机关管辖是个难题。”

宣传预防比打击更重要

“您好!我们地方上现在有这么个新的模式,公司是……运行的,他们这样的是不是传销啊?”每天,通过微信、电话、QQ群、公众号后台等渠道,李旭所在的民间反传销组织都会接到几百个求助咨询信息,平均下来,一天能有200多件。“我们的信息来源还是比较广的。在一些传销组织的起步阶段,就会有很多求助者直接来咨询。”

李旭认为,反传销,宣传预防比打击更重要。“对传销,要早发现、早查处、早预警。尤其是预警工作,十分重要。”基于此,民间反传销组织会不定期地公布一些黑名单,但是由于不是执法部门,经常会有很多被公布为黑名单的公司前来交涉,要求删帖,甚至还有的声称会发律师函,要起诉打官司。更多的传销组织则采用抹黑等方式反咬一口,称这些民间反传销组织是敲诈勒索团伙,是为了要钱,是阻挡互联网创新的黑恶势力。面对这些威胁,李旭坦言,自己的压力确实也很大。

“实际上,我们发布黑名单是有标准的,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李旭告诉记者,最主要的就是依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按照《禁止传销条例》,传销组织不管打着什么旗号、穿着什么“马甲”,只要具有三个明显特征就可以确定为传销性质:一是有入门费、加盟费等;二是拿人头,发展下线;三是团队计酬,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来进行计酬或返利等。

“只要符合这三点,就是传销。作为专业人士,我们判断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但现在很多公司很狡猾,打着互联网高科技创新的旗号来忽悠人,所以很多时候,老百姓难辨真伪。”李旭说。

李旭坦言,受财力物力人力等影响,反传销的预警工作难度确实很大。所以,有必要跟民间的一些反传销组织进行合作。“如果相关权威部门能有一个官方的预警平台,经常发布传销黑名单,提醒广大群众又有哪些新的传销模式出现,让大家不要上当受骗,就会对很多新型互联网传销有很好的打击效果和震慑效果。”

打击传销部分规定相对滞后

需要指出的是,传销虽然屡禁不止愈发猖獗,但其实我国打击传销的立法起步并不晚。

据了解,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禁止各种传销活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于传销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独立罪名,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比如,明确了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认定问题等。除了这些行政规章层面的规定,国家法律层面对打击传销也有所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对于传销的法律规定还是相对完备的,规定得也很明确。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对于打击传销,法律的滞后和不够完善是最大的现实问题,必须予以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刘捷指出,传销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不完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认为,现实中,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传销人员的刑事责任很难,以致当前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大多以涉及非法拘禁等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刘捷建议,在立法上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加大行政处罚和刑罚惩治力度。

李旭认为,《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颁布实施的,那时候互联网还没有兴起,因此主要针对传统意义上的有公司、有产品的传销进行打击。现在10多年过去了,伴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南派”“北派”这样的基地传销都所升级,既无公司又无产品,取证很难,还有的公司借助互联网模式进行金融传销,这就牵扯到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问题,会涉及到央行、银监会等部门,仅仅依靠工商和公安两个部门,很难进行有效查处,急需多部门形成合力。“所以,法律也要针对这些金融传销,颁布一些有针对性的与时俱进的规定。”

教育和法律震慑要双管齐下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起刑标准在实践中导致了这样一个现象:“大鱼”难以落网,“虾米”又达不到定罪标准,甚至构不成行政处罚要件,很多传销团伙被清查后只能驱散遣返,其骨干头目和参与传销人员就像“割韭菜”,一茬接一茬。

对此,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使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难以定罪,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销犯罪活动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处理。因此,应当考虑降低打击传销法律的入罪门槛。

“在没有将整个传销组织体系完全‘起底’之前,很难证实谁组织、领导了30人以上的‘下线’,无法确定人员所处层级,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许浩建议,一方面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和职责配合,建立协调机制,解决跨区跨省办案、立案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解决“大鱼”难以落网、“虾米”全跑光的问题。“对于传销组织中的众多‘下线’来说,虽然其行为同样违法,但依据目前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般参与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李旭也认为,传销的立案标准还是相对较高,有必要降低门槛,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证据规格也要相对降低。他举例说,“南派”“北派”这种异地传销属于行为犯罪,主要是靠口供和笔录来取证,但现在很多人都被洗脑了,根本不配合,调查取证很难。

“传销是一种涉众型犯罪,实际上,只要是参与了传销,就是违法。但现在除了对组织领导者进行打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对其他广大参与者则以批评教育为主。但这种简单的批评教育对于已经被洗脑的传销人员来说,效果并不理想,他们很多人仍然执迷不悟,甚至继续对抗查处。对于这些既是受害者,又是加害者的积极参与人员,必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而不能按照以前只是教育批评和简单驱散。”李旭认为,这就缺乏法律的震慑力,要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

李旭建议,对于没有发展下线的,可以主要进行教育;对于有下线的,要区别对待,被查处还屡教不改的传销积极参与者必须要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让他们知道法律的震慑力。

“总之,教育和法律震慑要双管齐下。”李旭说。(记者 朱宁宁)


【责任编辑:雨蝶】

跨境全链条监管,八部门“攥指成拳”封堵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市场再度迎来监管风暴,这次是史上最严的跨境全链条管控。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实施全面禁止和严厉管控。此次《通知》首次明确禁止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

司法亮剑“小过重罚”,最高法专项行动纠正367起涉企执法不当案件

一面锦旗、一份感激,背后是法院系统对涉企执法“过罚相当”原则的坚守,是367起“小过重罚”案件得以纠正的法治进步。自2025年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法院已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对企业小过重罚、过罚失当等问题367个。这项源于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专项行动,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实质性成效。各

最高检:加大重点领域、民生领域腐败犯罪惩治力度

加大重点领域、民生领域腐败犯罪惩治力度,积极参与重点领域腐败整治,协同深化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金融、国企、能源、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职务犯罪7800余人;起诉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4100余人;起诉乡镇、村组织人员职务犯罪1200余人。张晓津介绍,检察机关过去一年依法办

2025年辽宁全省法院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一审860件,追赃挽损18.1亿元

优化营商环境,关乎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的发展全局,辽宁全省法院锚定这一目标,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关系营商环境”理念,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25年,全省法院审结相关一审案件860件,成功追赃挽损18.1亿元,为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

商标法修订亮剑“心机商标”,恶意抢注最高罚十万元

商标法修订草案正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法将直面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致力于净化商标注册秩序。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芮文彪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国人大目前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针对商标恶意抢注、囤积行为以及“心机商标”等突出问题,从制度层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已接近5000万件,位居

河北检察2025:41项经验获最高检推介 追偿生态赔偿金7.3亿元

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法律监督及队伍建设等领域持续发力,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据1月21日河北省检察院2026年首场新闻发布会数据显示,2025年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19万余件,41项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介,32个案件获评典型或优秀案例,99个集体及326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以高质效办案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护航营商环境:纠治趋利性执法 平等

直播电商迈入强监管时代!新规设“黑名单”、限流量、管AI主播

曾经乱象丛生的直播电商行业即将戴上“紧箍咒”,四类主体责任不明、消费者维权困难的时代将宣告结束。《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新规由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针对直播电商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全方位监管框架。新规首次系统性地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的责

招投标腐败黑链:一场分噬国家利益的“精细分赃”

评标专家信息被泄露,保安牵线运作中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安排清场方便“围猎”专家。招投标领域腐败已形成分工明确的灰色产业链。近年来,评标腐败乱象频现,有的公然信息造假,有的表面流程合规实则层层失守,有的利用“暗语”串标,有的甚至利用黑客入侵系统精准指定评标专家。招投标领域腐败手段不断升级,从早年在招标中心门口拦截专家、现金行贿,发展到通过微信群定向勾接,直至黑客入侵。这一领域腐败呈现链

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司法部部署2026年执法常态化监督

行政检查次数下降33%,发现问题率却提高18.5个百分点——这一减一增的背后,是司法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取得的实质性突破。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1月19日在北京召开。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会上指出,2025年司法部牵头组织开展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效显著,全国涉企行政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3%,而发现问题比例平均提高18.5个百分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

厦门市海渔综合执法支队力保千吨钢构架安全转运 精心护航保建设

1月11日7时许,一场关乎第三东通道建设进度的重要海上转运作业,在晨光熹微中拉开序幕。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以下简称四大队)执法人员准时抵达第三东通道33号桥墩附近海域,为千吨级钢构架海上转运任务提供专项护航保障。▲钢构架行驶途中此刻的作业海域,一派繁忙有序的景象。巨型工程船巍然屹立于碧波之上,红白相间的重型起

执法新风:从“重处罚”到“重服务”的治理变革

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这批案例覆盖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云南、宁夏等八个省区,展现了各地执法部门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聚焦企业“急难愁盼”,严肃纠治执

平台规则透明化 新规遏制大数据“杀熟”

一部将深刻改变网络交易生态的新规正式亮相,平台“霸王条款”将被套上紧箍咒。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这部将于2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直指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环节。办法聚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这一“关键少数”,以平台规则为切入点进一步压紧压实平台责任。新规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实施大数据“杀熟”、不合理限制经营者自主权

上海营商环境迎9.0版升级,首次回应“反内卷”助力企业轻装前行

从“新春第一会”到“新年第一会”,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步伐再度提前,彰显出这座城市对市场主体的不懈呵护。元旦后第一个工作日,上海连续第九年召开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与往年不同,这次大会首次从“新春第一会”改为“新年第一会”,比往年提前了一个月左右,展现出上海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紧迫感。会上正式发布的《上海市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

企业名称申报新规出台,“傍名牌”行为将受严管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提供统一明确的操作规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1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这一新规针对企业名称申报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规则不清晰等问题,为企业提供了从申报流程到相同近似比对的全链条指引。我国已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登记机关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强力铆合“关键一环”!首部董秘监管规则征求意见

12月31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一份长达38条的征求意见稿,首次为5000余家上市公司的“关键岗位”董事会秘书制定了系统的监管规则。“这是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秘的监管规定。”证监会起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的最后一天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这部共计三十八条的规则,从职责、保障、任职到追责,

最高法出台管辖新规,民事案件管辖争议迎破解之道

最高人民法院为民事案件管辖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划上清晰界限。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这一重要司法文件将于次日(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该批复针对民事案件管辖中的五大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批复的制定源于审判实践中的现实需求。

精准拆招隐蔽逃债!最高法发布7件典型案例划红线,筑牢营商环境安全盾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7件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覆盖股东滥用权利、夫妻恶意逃债、拒不执行判决等多种常见情形,明确司法裁判规则的同时,释放出全链条惩治逃废债、全力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司法屏障。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案例发布现

对外贸易法大修落定!新增“安全发展”条款,数字与绿色贸易获法律保障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4年施行以来的第二次全面修订,也是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进入新阶段、全球经贸格局深刻变化的背景下进行的一次重要法律完善。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共十一章八十三条,从立法宗旨、改革举措、发展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调整和充实,充分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总体思路。法律演进历程对外贸易

公安部围剿金融黑产,斩断近300亿“黑灰产”链条

一场持续六个月的全国性打击行动,揭开了金融领域“黑灰产”的庞大网络,也展现出监管部门协同作战的新格局。12月25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的工作成效。今年6月至11月,两部委部署17个重点省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果。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华列兵在发布会上

吴有龙:“法治雷锋”如何筑牢企业“心安”基石

企业家不怕经营纠纷,最怕心结难解、对司法环境失去信心。法治雷锋宣讲团团长、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有龙认为,企业对司法的期待,不只是输赢,更在乎过程中的尊重——司法既要合法,更要共情,让企业感受到被重视。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