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张志超奸杀案十疑问待解 法学专家称案情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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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旧照

日前,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山东张志超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最高法院在再审决定书中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2005年2月,时年不满16岁的山东临沭县高一学生张志超被警方拘留,他被认定为一起校园奸杀案的凶手,受害者是同校女生高某。

入狱5年后,张志超提出申诉,否认当年强奸案是其所为,并称其在审讯阶段受到警方刑讯逼供。此后,该案申诉先后被山东省各级法院驳回。

记者了解到,张志超案此前曾被多家媒体报道,数位法学专家曾对此案进行分析论证,认为案情不合常理,证据链条存在明显漏洞。

疑问之一:张志超有作案时间吗?

在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看来,张志超并不具备作案时间。根据四名学生的证人证言显示,张志超在案发当天6点15分参加了升国旗,6点20开始围绕教学楼跑操后,与一名同学一起抱着同学的棉衣上楼,6点35上课的时候,又到教室上课。

判决书显示,张志超是在6点20分在厕所门口遇到被害人并实施犯罪。根据时间计算,张志超需要在15分钟内完成与被害人相遇、将被害人劫持到洗刷间内、采取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被害人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去300米以外的小卖部买锁将厕所门锁起来等一系列动作。

李逊现场作过实验,正常人不可能在几分钟之内跑出300米买锁,再跑回来锁门。因此,他认为张志超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

另外,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曾找到十年前学校小卖部的承包人,这位承包人证实,当时每天早晨7时10分小卖部才开门,因此6点30分左右买锁的小卖部其实并没开门。

疑问之二:洗刷间是第一犯罪现场吗?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发现尸体的洗刷间即为案发第一现场。根据律师现场调查,从该教学楼建成起这部分地面一直都铺有地砖,这使得被害人牛仔裤膝盖等处出现较多泥沙无法解释,因为与地砖摩擦只可能在衣服上留下污渍或者与地砖摩擦衣服会磨损,而不可能出现现场照片显示的被害人衣物上较重的“泥沙”。

此外,判决书中还显示,次日张志超再次进入洗刷间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对此,我国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在论证该案时曾指出,“第一次强奸,第二次又回来奸尸,这是一个16岁的小孩啊,按照我们平常的生活经验,这种现象非常反常,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合理的逻辑之内。”

疑问之三:尸体上的玻璃碎片是怎么来的?

记者注意到,受害者的尸检结果曾显示,尸体前额有玻璃碎片,但现场被没有发现被撞碎的大块玻璃,根据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也没有头部撞击玻璃的情节。

李逊律师就此提出质疑,洗刷间很可能不是第一犯罪现场。

疑问之四:张志超为何前后口供严重不一致?

李逊通过阅卷发现,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曾先后就此作出供述,但口供前后明显不一致。例如,张志超在第一次供述是称受害人穿的是小薄袄,但记不清颜色了;第二次供述时称是红色小薄袄;第五次供述则详细描述为“红色小薄袄、浅蓝色牛仔裤”。

对于作案过程,张志超在前后几次笔录中对于是否进行插入式性交做出了不一致的供述。李逊认为,这是因为在第一次供述时,尸检报告还未做出,后来尸检报告未能发现受害人被性侵的证据,因此张志超后期的供述则表示未成功进行性行为。

疑问之五:证人证言为何充满矛盾?

在张志超案的定罪证据中,最为重要的证据来自同校的王绪波和杨同振。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证言显示,王绪波称,大约6点23分,他在宿舍里听到有女孩尖叫“你要干什么,救命”,随后,他和杨同振先后跑出宿舍,并看到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

按照王绪波的说法,其中的一个人是张志超,另一个人戴着眼镜。王绪波问张志超在干什么,对方回答说没干什么,王绪波又往洗刷间门里看了一下,当时天黑,没看见什么。

然而,李逊通过该案卷宗发现,杨同振、王绪波在1月17日和1月18日的证言完全没有提到看到张志超,但突然在2月11日晚上的询问中指控张志超。此外,根据另一名证人李某的证言,1月10日案发当天,与杨同振、王绪波同屋的李某并没有说听到了尖叫,其他宿舍的同学中也没有任何提到此事的证言。

疑问之六:现场为何没有提取到任何身体物质?

本案极为吊诡的是,作为一起强奸案,警方在被害人尸体上没有提取到张志超脱落的细胞、毛发、指纹、精液等身体特征。

对此,陈光中质疑说,如果是强奸案,起码在受害者身上接触时间相当长,然而却没有任何留下来的身体接触上的液体,这是很可疑的。

李逊也认为,既然受害人是被奸杀的,张志超与其必然有激烈的身体接触,受害人一定会反抗。但张志超一个不满十六岁的少年,临时起意作案,警方居然无法从现场提取到他的任何身体物质,令人匪夷所思。

疑问之七:套尸体的编制袋子是从哪来的?

张志超案判决书显示,警方在受害者尸体上发现一个白色塑料编织袋,该编织袋整个套在受害者上半身。

按照张志超的供述及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这个编织袋是张志超在奸杀高某的第二天下午又进去奸尸并切割尸体时带到作案现场的。

张志超在供述中曾称这个编制袋是从同学李某那里偷来的,但李某却对警方否认自己有这个编织袋。

这个白色编织袋上有“ORTOFIN”“GENOVA/ITALY”等字样,经临沂海关及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认,这个塑料编织袋是装柳编等工艺品出口的袋子。“ORTOFIN”是商标名,“GENOVA/ITALY”即意大利热那亚。据此,警方又深入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临沭、河东70余家柳编经营单位,历时近一个月调查走访,也未能查出该编织袋的来源。

疑问之八:唯一物证木棍能否证明张志超有罪?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张志超判决书中提及的唯一一个物证,是一根小木条。根据张志超的供述,他曾把这根木条插入受害者肛门。

李逊表示,如果这跟小木棒真的被插入被害人肛门,那么上面自然会遗留被害人身体物质。然而侦查人员却即没有提取物质与被害人进行DNA对比,确定这是否为作案工具,也没有提取指纹与张志超进行比对判断他是否为作案人。李逊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证明这根小木棒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系。

疑问之九:作案工具为何不翼而飞?

在判决书中,检方指控张志超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将受害人劫持至洗刷间内。按照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他将旧锁撞坏换上新锁锁好木门后,将挟持高媛的绿色铅笔刀和旧锁仍在校园西北角厕所南侧双杠附近的大垃圾坑里,新锁的钥匙扔到教学楼后小卖店前南侧的第一个垃圾桶里去了,另一把钥匙扔到校园西北角厕所内从西往东数第二个尿痛里去了,包精液的卫生纸仍进了大粪坑,第二天下午再次去奸尸并切割尸体的红色铅笔刀带回教室时间不长就没有了。

据此,警方对上述地点进行了反复细致搜索,以上物品无一寻获。将张志超提及的垃圾堆、垃圾坑、垃圾桶用手指一寸一寸地分类查找,历时三日,始终一无所获。

疑问之十:如果张志超是被冤枉的,那么本案真凶是谁?

与导致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最终平反的“真凶出现”不一样,张志超案在审判之后就已经结案,此后并无“真凶出现”。这意味着,如果张志超是无辜的,那么作案者另有其人。真凶到底是谁,也许需要警方再一次启动调查,还原整个案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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