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1月29日哈尔滨电(记者朱淑英)1月29日下午,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情况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截至1月28日18时,全省各级财政已累计拨付疫情防控补助资金75921万元;黑龙江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给予兜底保障。

新闻发布会现场

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高大伟介绍,黑龙江省财政厅将疫情防控、医疗救治、交通管制、市场监管等方面涉及的资金保障全部纳入工作范围。第一时间制发了《省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
1月23日(腊月29),在省卫健委和省医保局提出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后,黑龙江省财政厅迅速将首批疫情防控救治资金和医保基金3930万元拨付到位(其中,应急救治资金1930万元、省级医疗保险基金2000万元)。同时,春节放假期间,建立了全省财政疫情防控资金投入日报告制度。截至1月28日18时,全省各级财政已累计拨付疫情防控补助资金75921万元,其中:省本级安排12147万元,中央财政安排11319万元,市县财政安排52455万元。此外,春节放假前,省财政厅就对市县进行了资金调度,在保障基本工资和养老金等基本民生支出的同时,保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资金需要。
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的采购,省财政厅打破常规流程,明确应急采购程序,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即各采购单位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有关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快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速度,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组织采购。
制定财政补助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第一时间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确由政府给予“兜底”保障,即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对中央财政补助后,剩余的40%医疗费,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国家对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规定的一类补助标准,明确予以“顶格”补助;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明确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采取特殊的报销政策,对确诊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落实医护人员保障政策。对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明确了相关费用列支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