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因为情感问题,16岁的周岩被同学陶汝坤当头浇下打火机油后点燃,头部、面部、颈部、胸部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超过30%,一只耳朵也烧没了。陶汝坤的父母在合肥市政府部门工作。“花季少女被官二代同学毁容”是当年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近五年过去,周岩仍没拿到赔偿款。去年5月,法院判决陶汝坤的父母赔偿172万元。陶家上诉,认为周岩目前的治疗是不需要的,“属于过度医疗”;而周岩认为,她的治疗远未结束,“光一个耳朵的手术费都要几十万”,172万远远不够。
当年陶汝坤将女同学周岩严重烧伤,构成重伤害。“先刑后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周岩的权利救济途径。2012年5月10日,陶汝坤因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12年零1个月;在刑事审判阶段,法院即曾主持民事赔偿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2014年7月,周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去年5月,法院判决陶家赔偿172万元,随后陶家提起上诉。而按照最高法《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那么至迟到去年11月左右,也该民事诉讼二审完结,怎么到现在官司居然尚未判决,赔偿仍是未知数呢?这究竟是什么审判效率?到底是怎么执行上述规定的呢?
2015年,财政部、最高法等六机构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而此前亦有部分省市进行先期试点。但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司法救助金,也有一个前提,即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目前看来,周岩多半会与司法救助金无缘。而且,司法救助金也只是救急,数额有限,最高为当地36个月的平均工资,肯定难敷周岩的治疗之需。所以,“冤有头债有主”,周岩要获得完善的权利救济,除了被告人被绳之以法,锒铛入狱,仍需被告人一方给付相应的民事赔偿。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所常见的却是两种极端情形。其一种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阶段,被告人一方通过积极赔偿,谋求被害人一方谅解,进而争取“宽严相济”之下的被告人被相对轻判;而另一种则是:一旦刑事诉讼完结,被告人已被判刑,被害人一方再想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足额的相应赔偿,就难上加难,甚至在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生效之后,也可能遭遇执行难的问题。
不能再让这样的状况持续下去了。“毁容五年赔偿无着”,让刑事案件被害人周岩处于前不着民事赔偿,后不着司法救助金的尴尬境地,这样只会销蚀法律的刚性,损害司法的权威。于周岩本人而言,也是二次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