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联播 记者 王吉珍 实习 生张洋】 东北三月回乡的农民工告别亲人和故土,拎着大包小裹重新回到了工作的城市里。进驻建筑领域,他们对新的一年充满期望与憧憬。在期望与憧憬的背后最担心的还是被“欠薪”。
然而,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又是个普遍现象。2014年12月26日河南农民工因讨薪与工地保安发生冲突,农民工被抓进当地派出所后被打,其中致一人身亡,一人被打断4根肋骨、、、
2016年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法院又发生了公审、公判事件。为了讨薪农民工发生了过激行为,如果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在接到农民工投诉后,及时处理农民工的诉求,过激事件就不会发生;正是由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不作为,才导致农民工采取过激手段讨要血汗钱行为的发生。
一直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的沈斌倜律师表示:虽然,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恶意欠薪罪”的法律适用标准,但在当前中国“欠薪”依然是个悬而未决的社会问题,劳动者讨薪难,这不仅伤害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制度的稳定,必须承认,司法实践操作的不力,并未达到惩罚恶意欠薪者的目的,才会导致这类问题愈演愈烈。
国家一直都很重视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也都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还是屡禁不止?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不再发生,早在2004年中央政府就出台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当地政府住建部门在批准建筑项目开工时,要以建筑单位是否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前提,在建设单位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比例存入指定账户后,方可颁发开工许可证,否则“一票否决”。可是现实工作中,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一票否决”权掌握在政府主要领导手中,为了招商引资,为了政府形象工程,指示建设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管部门放弃原则,违规为开发商(建设单位)办理(或者根本就不办理)开发建设施工手续。为欠薪埋下了隐患。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主要作用是,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一经核实,在开发商不支付的情况下,由劳动保障检察部门用保障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记者调查发现,开发商(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往往很少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基本都是那些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开发商(建设单位)。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垫资施工也是欠薪的主要原因。在建筑行业有这样一种不成文的“潜在规则”:多数开发商(建设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待施工进展到一定进度时(双方约定),开发商(建设单位)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支付给施工企业,这也为拖欠工资埋下伏笔。等到工程全部峻工,开发商(建设单位)又往往以商品房销售不畅、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涉诉工程为由,推脱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这就直接导致了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另外,施工企业预先垫资、层层转包也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在走访黑龙江多个县(市)建筑市场时发现,未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就进行开发建设的现象普遍存在。
欠薪案件在衔接、移送等方面也是困难重重。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司法机关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衔接、移送上难度大。按照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案件调查、核实清楚,按照程序走完后,开发商(建设单位)依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衔接、移交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对构成“恶意”欠薪行为要件的;并符合刑法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当事人(欠薪单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可在现实工作中,欠薪案件向司法机关衔接、移交是很困难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又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导致讨薪的农民工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案件不满,进行上访、或做出过激行为。而欠薪单位感觉不到劳动保障检察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威慑力。直接导致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欠薪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赔偿、罚款责任都无法进行,这就使得欠薪单位违法成本变低,达不到惩罚恶意欠薪者的目的。
法律专家指出:恶意欠薪所侵害的是群体性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权利得不到保护,加剧贫富差距,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讨薪,还常常发生上访、堵路,甚至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造成流血事件。甚至有部分劳动者因讨薪不成,生活困难,走上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道路,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大大增加,势必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中央政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的举措,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意见》指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要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加强建设资金监管,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而地方政府只注重项目建设,轻视市场规范和农民工的利益,是造成欠薪问题的又一深层原因。
地方政府要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地方住建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将向社会公布公开曝光。
不但注重项目建设,更应该重视市场的规范及农民工的利益,这才是政府为民所为。只有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真正履行职责,少喊口号,多加监管,才能杜绝发生欠薪事件,否则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只能是一句空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