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出警处置鱼塘承包纠纷,没成想纠纷一方却当着警察的面杀死另一方,并逃离现场。”2016年4月4日,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通报了这一发生在4月3日的离奇案件,通报内容并未对出警警察是否尽到相关责任、是否失职等进行详细说明。(中青在线海口4月5日电)
此案一出,网络热议不断,网友基本上分成两派:一派认为警察先救人是正确的行为,因为犯人逃跑可以部署警力重新抓回来,但是受害者的生命却不能重来,就算因此放跑了犯人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派认为警察身为执法者,有义务抓捕犯人,就算是为了救人,放跑犯人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派还提出警察应该是有枪的,面对当面行凶的犯人,应当开枪击毙或击伤,立即制止其逃逸行为。
关于警察是否有责任,哪方网友的观点更正确,现在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犯人在逃逸时,警察的确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也就是枪击的方式来阻止犯人逃逸。换言之,警察在可以使用强力手段时选择了示弱。
无独有偶,同样是清明节,还出了这么一档事:4月2日,桃渚镇石柱峰景点正在举办樱花节,为减少拥堵,桃渚交警中队民警对景点旁的村道进行疏导,要求一些路过车辆绕路。女司机周某听说要绕远路才能进村,周某不乐意,直接驾车冲过卡口,还一把打掉了警察的警帽,还揪住其头发不放。被拦阻下车后还冲派出所民警的鼻梁就是一拳。在去派出所的警车上,周某仍不罢休,趁坐在身边的协警项某不注意,狠狠地一口咬其手臂。
此案中,警察在面对嫌疑人的人身攻击时,并没有选择自卫,也没有选择对其人身进行控制,而是选择了示弱:并没有对其进行特别处理。即使后来对嫌疑人进行了刑拘,嫌疑人也并无反悔之意。
以上两起事件,反映了现阶段我国公安部门办案当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警察向嫌疑人和群众示弱的情况越来越多。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公安队伍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暴力执法、刑讯逼供等现象也渐渐绝迹。但随着公安执法的文明程度提高,一个新的问题随之出现了:媒体和社会开始过度的“打压”公安部门,无论是办案过程,还是案件的处理结果,都喜欢进行负面性的报道。这就给公安人员正常办案产生了极大的压力:如果采取严格强硬的态度的话,就会有部分群众和媒体说公安部门“不人道”;但是采取被动态度的话,又会被抨击“不作为”,两头不讨好,反而陷入了技术水平和公安人员素质都在提高的情况下,应急处理能力却在下降的怪圈。
现在的公安部门,已经从当年的“霸道群体”变成了“弱势群体”,面对一些明明是需要立即处理的违法人员,甚至攻击群众或公安人员,已经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也不敢使用强硬手段加以控制,更不用说自卫了。因为一旦在执法过程中哪怕是造成了严重暴力犯罪实行者(如杀人犯)的伤亡,也会有媒体借此对公安部门进行攻击,直接影响到参与警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现在的许多的公安人员即使在面对暴力犯罪时,也会选择“最谨慎的态度”,层层请示上级而非当机立断做出抉择,来防止自己成为媒体口水的焦点,变成了“软蛋”。
虽然单就眼前来看,警察变得“软弱”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和申辩权,从而减少当事人在抓捕审讯过程中可能受到的伤害和冤假错案发生率。但从长远来看,公安部门过于弱势的话,会非常不利于打击犯罪,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反而使社会治安恶化,人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香港的“占中”事件中,香港警方因为过于弱势,不敢使用强制手段把违法“占中”的人员赶离现场,导致“占中”违法活动旷日持久,对香港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我们应当以此为戒,保持公安部门对于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不能走别人失败的路。
因此,公安部门不能因为过于顾及舆论的影响而一味地示弱,在面对一些暴力性的犯罪时,要果断出手,采取强硬手段迅速控制住嫌疑人和局面。即使会有部分媒体借此抨击公安部门进行“暴力执法”,也要保证群众和公安人员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公安人员保持对于犯罪的高压态度,才能重塑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分子的威慑力,有力的维护社会治安,真正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者 老司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