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评论员褚新兵

当1.8亿元理财资金到期后仅剩448296.25元,这场跨越八年的金融迷局,不仅刺痛了投资者的神经,更拷问着金融机构的诚信底线与法治的公平正义。大连银行以“涉案嫌犯精神失常并失踪”为由推诿卸责,一度让受害者维权陷入绝境,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终于打破僵局、一锤定音——嫌犯失踪不是银行免责的挡箭牌,金融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绝不能因内部人员犯罪而一笔勾销。
这起案件的离奇与荒诞,藏着太多令人费解的细节,每一个细节都指向大连银行内控体系的全面失守。
2013年12月,北京某公证处为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此后近三年间累计转入3.6亿元。令人咋舌的是,从2014年1月开始,该账户就出现未经公证处授权的资金划转行为,但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李某长达五年间定期上门递送的对账单,均加盖伪造的银行公章,标注账户“正常”,余额、利息等数据核算无误,硬生生将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包装成“安全稳健”的资金托管假象。
骗局的败露源于一次理财兑付失败。2018年6月,公证处基于虚假对账单显示的1.8亿余元本息,与大连银行签订理财协议,将全部资金投入该行理财产品。然而到期后,兑付迟迟无法兑现,公证处核查后才惊觉,账户内资金早已被逐步转移至九家关联企业,以及时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罗某某、其母亲霍某某等个人账户,截至2017年9月,账户实际余额仅剩44万余元——1.8亿元的巨额资金,在银行的“监管”之下,悄无声息地缩水至原来的0.24%,这般离谱的资金“蒸发”速度,绝非“个别员工违规”所能解释。
面对近2亿元的损失索赔,大连银行的应对方式尽显推诿与傲慢。庭审中,该行否认全部指控证据的真实性,声称理财文件、对账单上的印章均为伪造,网银开通、账户变更等材料中公证处会计的签名系冒用,同时抛出“嫌犯失踪”的借口,称涉案核心人员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踪,客户经理李某也已离职,试图将所有责任推给“失联嫌犯”。更值得警惕的是,该行以“案件涉嫌重大犯罪、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同一事实”为由,提出“先刑后民”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图以刑事程序拖延、规避民事赔偿责任。令人遗憾的是,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均采纳了这一抗辩意见,让受害者的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就在正义看似迟到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为这起案件注入了法治的温度与力量,也为同类金融纠纷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最高法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界定:本案民事争议聚焦于公证处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核心是银行是否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而刑事犯罪指向的是嫌犯冒用身份、伪造单据、划转资金的个人行为,二者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这一认定直击要害——刑事案件的办理,不能成为银行规避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避风港”,即便存在员工犯罪,银行若未尽到审慎管理、风险防控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最高法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为受害者的维权之路扫清了障碍。
最高法的发声,绝非简单的个案纠错,更具有深刻的司法导向意义和行业警示价值。
其一,它打破了金融机构滥用“先刑后民”规则甩锅卸责的惯性。长期以来,部分金融机构在发生员工犯罪导致储户资金损失时,动辄以“先刑后民”为由推诿责任,认为“员工犯罪与银行无关”,而最高法的裁定明确了“刑民分离”的审理原则,划定了“银行不能以员工犯罪为由免除自身失职责任”的法治红线,从司法层面强化了对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二,它重申了银行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可动摇。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大连银行未能建立有效的双人复核机制,未对员工行为进行严格审计,未能及时发现伪造单据、违规划转资金等异常情况,五年间对虚假对账单视而不见,本质上是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三,它为金融行业内控建设敲响了警钟。近年来,部分中小银行在盈利压力下压缩风控投入,岗位制约缺失、异常交易监测形同虚设,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储户资金的案例时有发生,而这起案件警示所有金融机构:盈利的前提是坚守合规底线,资金安全永远是金融服务的生命线,内控失守不仅会损害储户利益,最终也会让银行自身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审视这起案件,我们更应看到其背后的深层问题:金融领域的监管漏洞、部分银行内控的薄弱,以及储户维权过程中面临的“举证难、维权慢”困境。嫌犯罗某某的“失踪”,或许会给刑事案件的侦破带来难度,但这绝不能成为银行逃避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逃匿的,不影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更不影响民事案件的独立审理——银行不能以“抓不到嫌犯”为由,让储户为其失职买单。更何况,本案中资金流向与银行内部人员存在明确关联,若不是银行内控形同虚设、监管缺位,嫌犯不可能在五年间肆无忌惮地伪造单据、划转资金,这场骗局根本无从谈起。
目前,北京金融法院的实体审理仍在推进中,大连银行最终需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尚未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这起1.8亿对44万的悬殊博弈,已然推动金融行业的责任边界回归正轨。它提醒每一家金融机构:诚信不是口头禅,内控不是表面文章,任何试图通过“甩锅”“推诿”逃避责任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它也告知每一位储户:面对金融机构的失职与侵权,不必因“嫌犯失踪”“先刑后民”而绝望,法律始终是守护财产安全的最强后盾,拿起法律武器,就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金融安全的底线,离不开法治的守护与规范。最高法的发声,不仅厘清了金融刑民交叉纠纷的裁判规则,更传递出“坚决保护储户合法权益、严厉倒逼金融机构履职尽责”的强烈信号。期待北京金融法院的实体审理能给出公正裁决,让受害者得到应有赔偿,让失职的银行付出应有的代价;更期待监管部门以此案为契机,加大对金融机构内控建设的监管力度,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堵住监管漏洞,让“把钱存银行”重新成为普通人无需设防的安心选择。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1.8亿理财资金的离奇“蒸发”,是对金融行业的一次深刻警醒,更是对法治力量的一次生动诠释。唯有坚守法治底线,厘清责任边界,强化内控监管,才能筑牢金融安全的屏障,才能让每一位储户的财产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才能推动金融行业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