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新疆出土1200年前“道路交通法” 闹市飙车将受鞭刑

很多人会认为,道路交通法规应该起源于汽车业发达的近现代社会。然而,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出土的《唐宝应元年(762年)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却向人们印证,早在1200年前,吐鲁番地区就有了比较完善的道路交通法规。按当时的“道路交通法”,无故在闹市区“飙车”,屁股上会挨50竹板,“飙车”伤人致死者,还会被处以流放3000里的苦刑。

 

1973年出土的《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图由阿迪力·阿布力孜提供

牛车“狂飙”撞伤两童

《唐宝应元年(762年)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于1973年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那第509号墓,该案卷文档目前馆藏在自治区博物馆,案卷首卷和中间已残缺,结尾还比较完整,全文共有3纸(即:页)58行,纸缝处各押一个“舒”字。

据吐鲁番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陈爱峰介绍,该案卷记载的是1200年前高昌城内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由于该案卷能完整反映出唐朝法律在西州地区实行的情况,目前,已被国内多位学者关注研究。

案卷大致内容是:公元762年6月(宝应元年6月)的一天,高昌城内(今吐鲁番)骄阳似火,市民史拂8岁的儿子金儿和市民曹没冒8岁的女儿想子正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突然,一架牛车急速驶过,任凭驾车人如何拽扯召唤,牛车依旧发疯一样冲进人群,将两个孩子撞倒。

驾车者叫康失芬,30岁,是外地生意人靳嗔奴雇的长工。当天,他驾牛车把土坯运到城外,在从城外返回时,牛车突然“狂飙”。被撞的金儿腰部以下骨头破碎,性命难保;想子腰骨损折,也有性命之忧。

家长上告肇事者请求保外为其救治

事故发生后,两个孩子的家长将康失芬告到官府。先是市民史拂向官府提交呈辞:“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随后,市民曹没冒也向官府提交呈辞,内容与史拂大致相同。

据陈爱峰介绍,当时,高昌县负责审案的官员名叫“舒”。他先后对肇事者康失芬“审问”了3次。第一次,康失芬承认赶牛车轧人。第二次,舒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伤人”,康失芬回答,牛车是借来的,他对牛的习性不熟悉,牛奔跑时他努力拽拉,但“力所不逮”,酿成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也就是说,康失芬请求保外为两个孩子治疗,如果受伤孩子不幸身亡,再依法处罚他。

于是,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官府同意保辜,放出靳嗔奴和康失芬,但规定两人保辜期间不许离开高昌县。至此,此案告一段落。

孩子一旦死亡康失芬将被流放三千里

按现在的交通法规,发生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么,1200年前的唐代,驾车伤人会受什么处罚?据相关专家分析,唐代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制定的最具权威法典《唐律疏议》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意思是说,在闹市区无故跑马车的会被处以用竹板或荆条打50下屁股;跑马车致人死亡的,为故意杀人罪,仅比斗殴杀人罪轻一等。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其在唐代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流放3000里,一般还有附加刑3年“居作”——3年佩戴枷锁劳动。

如按《唐律疏议》规定,康失芬本应被流放3000里,但因两个孩子伤势未定,官府采取保辜措施。按《唐律疏议》“保辜”条款:“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即康失芬的保辜期限应是50天,50天内,金儿和想子只要有一个死亡,等待他的就是流放3000里。如果两个孩子没有死亡,官府将对他按斗殴伤人罪论处,康失芬有可能被处以杖刑或徒刑。

唐代流放分为三个等级

资料显示,隋唐时期,流放分为3个等级,即从2000里开始,以犯人所处州府算起,每个等级加500里,3个等级分别为:2000里,2500里和3000里。流放期间,犯人一般都是发配到西北绝域、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之地,对这些地方进行开垦,没有朝廷的诏赦,不能离开流放之地。

驾驭技术不行会劳改

记者查阅史料了解到,和今天被撕分罚款的司机一样,古人驾驭牛车、马车,也需要有驾驭技术,一旦驾驭技术4次不过关,驾驭人不但会被撤销驾驭资格,还会被罚钱和“劳改4年”。

据悉,这一规定来源于秦朝的《除吏律》,按照规定,“御人”(即驾驭者)技术4次不过关,撤销驾驭者资格,罚4年徭役(古代统治者强迫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杂役、军役等)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孙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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