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联播讯(褚新兵 刘莎莎)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7月24日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挥发性有机物将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这标志着我国绿色税制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迈出关键一步。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目前可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有300多种。2016年环境保护税立法时,由于监测核算能力不足,仅对18种具有毒性或恶臭的挥发性有机物(如苯、甲苯、甲醛)征税。近年来,排放标准、产品标准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日趋完善,为全面扩围提供了技术支撑。
八大排放大户率先试点,覆盖工业源七成以上排放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首批纳入征收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介绍,这八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量的70%以上。后续将结合试点情况,适时在其他行业全面推开。
税额幅度定在每污染当量8至12元,治理难度大成本高是主因
办法明确,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三部门解释,目前环保税已覆盖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以烟囱排放等有组织排放为主,而挥发性有机物以敞开液面挥发、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为主,治理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因此适用税额幅度处于较高区间。
“鞭策后进”与“激励先进”并举,A级企业可减征50%
办法建立了差异化的税收激励机制。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B级纳税人减按75%征收。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与基于排放浓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幅度持平,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环保绩效水平。
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全覆盖,排放量核算“一企一策”
办法将试点范围内企业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全部纳入征税范围。针对不同排放源项,规定了差异化的计算方法: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采用物料衡算法;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采用监测法或产排污系数法;其他排放源项采用产排污系数法。三部门表示,试点工作将环境保护税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直接挂钩,建立“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激励约束机制。
分两步推开,五年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在其他行业全面推开。根据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须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表示,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绿色税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深度治理,促进减排。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雷宇说:“随着试点的深入推进,这一绿色税制必将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