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让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落槌有声

让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落槌有声

未成年人保护又有新动作。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检察机关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等。

尽管这个规划还停留在“探索阶段”,但在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涉暴力犯罪案件“全面升级”的大背景下,仍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今年1月,湖南省涟源市13岁男孩用匕首杀害同班同学,而各地亦不乏类似少年暴力案件。让人深感不安的是,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这些罪错未成年人即便犯下了如此滔天罪恶,也可以凭借自己的年龄条件,轻松得到“宽宥”,免于受到刑事、行政责任追究。

不仅如此,对于这些免于法律制裁的罪错未成年人,还缺乏相应的教育感化挽救手段。尽管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明确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这些条款过于“抽象”“空洞”——如果父母就能管得好,又何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如果延续过去的家庭和学校教育模式,这些不安分的未成年人能否“悬崖勒马”,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问号。

至于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送工读学校,从理论上讲,也有一定优势。尽管在专家看来,这个国家为罪错未成年人开设的特殊教育机构,相比起传统学校,“隔离了违法未成年人原先所处的不良环境”“补充了普通基础教育的不足以及原生家庭缺失的情感和性格教育”“可以让违法未成年人处于多重保护和教育中”,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但也遭遇了“招生困难”“师资缺口”“数量锐减”等诸多现实困境。有统计表明,如今全国仅剩下93所工读学校,如何发挥这些学校的特殊作用,还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措施。

从长远看,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重任不仅落在工读学校的肩上。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代表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有创新腾挪的发挥空间。比如,最高检所提到的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制度。从各国经验看,对已经存在一定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前,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挽救、行为矫治、习惯养成等预防性工作,以更好地遏制刑事犯罪风险。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了不少类似“临界预防”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并不能“一刀切”“一锅煮”,根据年龄阶段不同,采取的处分措施也应有所区别。比如,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家庭的依赖很强,更适合在家庭环境下进行干预,监护人作用可能更大一些。当然,这并不代表可以脱离有关部门的矫治干预。对于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更适合政府收容教养,在工读学校环境下获得“重塑”和“新生”。从各地试水情况看,这种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的作用比较明显。2016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训诫、跟踪帮教等分级措施,其中98.4%的未成年人没有再犯。

从整体来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真正“成熟”,走出“试验田”,还需要更深入的探索。比如,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教育制度,应当包括哪些必要的内容、程序、标准,如何确保矫治教育的合理性,恐怕绝非寥寥数语便能大功告成。至于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年龄阶段如何细分,处分措施如何拟定,也需要在扎实的调研基础之上“落槌有声”。不仅如此,在罪错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教育机构等扮演什么角色,也应整体谋划、一体布局,而不是让检察机关唱“独角戏”。

长远来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还应上升为立法,通过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修订,将先期的探索成果固化为法律规范,从而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以法治力量防止悲剧再次上演。

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欧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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