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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十三连增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12月2日哈尔滨电(记者朱淑英 通讯员高卓)12月2日上午,在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黑龙江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了黑龙江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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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情况

11月25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将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新的保障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此,黑龙江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了十三连增。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65.8万城乡困难群众。提标后,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占2018年我省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2.7%,农村低保标准占2018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2%,高于黑龙江省扶贫标准237元。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经过黑龙江省民政厅积极协调争取,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9项救助制度基础上,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和殡葬救助制度,至此,黑龙江省构建形成了“11+1+N”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编密织牢了民生兜底保障网。新增的两项制度由全省统筹制定出台政策,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是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抢救费用垫付和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殡葬救助是民政部门对死亡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四项基本丧葬费用减免。

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创新情况

近几年,黑龙江省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践中,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精准管理为手段,以增强实效为目标,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在10个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切实增进了民生福祉。

一是实施了单人保政策。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由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且家庭财产符合农村低保财产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是实施了大病保政策。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符合相应条件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是实施了延时保政策。对于通过产业就业等帮扶措施,收入水平已经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继续给予过渡性低保保障,过渡期一般为1年。

四是实施了分类施保政策。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的同时,生活仍然有困难的,给予低保金加发。

五是实施了人户分离保政策。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户分离办理低保的问题,采取在户籍地申请低保,居住地协助核查复查、户籍地审批的办法,让人户分离人员也能按政策享受低保待遇。

六是建立了“一事一议、集体决策”制度。对低保审核审批中的特殊疑难问题,县级民政部门可采取一事一议、集体决策方式,将申请人纳入救助范围,防止“漏保”问题发生。

七是严密了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管理办法。将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回避和备案的范围由申请人本人和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扩大到旁系血亲。

八是推进了办理低保、特困“办事不求人”。实行“四个百分百”,即群众办事流程知晓率100%、低保申请受理率100%、审核低保入户调查率100%、审批低保公示率100%;开通一个“直通车”,向社会公布省市县三级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有效阻断了基层经办人员刁难勒卡、困难群众不知所从等问题。

九是实施了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城市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也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十是推进了城乡特困集中供养服务均等化。对因乡镇敬老院整合、撤并等客观原因导致农村特困人员在城镇供养机构供养的,参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保同一敬老院城乡特困老人享受同等供养待遇。


【责任编辑:王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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