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司法利剑守护绿水青山 | 最高法发布第46批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案例



中经联播6月3日北京讯(李新民 王硕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发布第46批共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57-261号),聚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提供司法方案。


从水电开发到长江采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尾矿库治理及长江非法采砂等五大典型场景。其中,指导性案例257号“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引发关注。案涉水电站总投资超81亿元,涉及川陕哲罗鲑这一长江特有珍稀物种栖息地。法院明确:若建设项目已依法完成环评并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生态损害,则不认定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这一裁判规则平衡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避免“一刀切”停建合法项目。


在指导性案例261号“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犯罪团伙在长江铜陵段非法采砂4.6万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超51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规则:上级法院可指定具有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下级法院管辖,修复费用可跨省移交受损地执行。该案判决后,修复资金已用于铜陵长江生态整治及江豚保护项目,实现“哪里破坏、哪里修复”。


预防性公益诉讼、实质审查调解协议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难点,最高法推出两项突破性规则:


预防性司法措施:在指导性案例258号“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案”中,法院对未实际发生但具有重大风险的污染行为,适用《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首次发出环境禁止令,并判决多家责任主体承担连带消除危险费用。

调解协议实质审查:指导性案例260号“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公司污染案”确立新标准:法院需审查调解协议能否实现“修复生态、恢复功能、消除风险”三重目的,而非仅形式审查。

环境司法专业化加速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自2021年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以来,全国法院已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2万件,判令补植树木超800万株,追偿修复费用近50亿元。此次发布的案例中,4件涉及跨省生态修复,凸显流域系统治理趋势。例如,在长江非法采砂案中,江苏法院将修复资金移交安徽使用,打破行政区域壁垒。


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司法样本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明远指出,这批案例聚焦“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辩证关系,既明确企业合规免责边界,又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例如,水电站案例中,法院认可企业已采取过鱼设施、增殖放流等补救措施,体现“保护优先不等于停止发展”的司法理念。同时,案例对《民法典》第1171条(数人环境污染责任)的适用,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积累实证经验。


用最严制度守护绿水青山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探索“碳汇认购”等新型责任承担方式。针对化工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新问题,正研究制定专门审判指南。


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新征程

从滇池治理到长江十年禁渔,从首创环境禁止令到跨省修复资金划转,中国环境司法正以“恢复性司法+预防性司法”双轮驱动,破解“公地悲剧”。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如同5把标尺,丈量着生态保护的红线,也标注着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刻度。

【责任编辑:雨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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