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新闻联播哈尔滨讯 记者朱淑英 唐奇]11月22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通过黑龙江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520元提高到15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64元提高到10800元,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548元提高到84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5892元。这是黑龙江省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97.7万城乡困难群众。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吴小平介绍,近年来,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较大,从2012年开始,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2.1%,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8.1%,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2.6%;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1.2%。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97.7万城乡困难群众。提标后,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5位,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22位。

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局长左欣介绍了黑龙江省低保和特困的制定标准和制定依据:她说:“2011年,我省在跟踪测算、综合比对、考察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的原则,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调整。2012年我省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集中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分散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的70%确定。应该说,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特困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建立,提高了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实现了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

此次提标工作充分体现了黑龙江省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好城乡生活困难人员基本生活”重要指示的决心,也是贯彻落实省委第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的具体举措。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已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新的保障标准,加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