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

举报制度的双重困境与法治破局



王法明

举报既是监督权力的利器,也可能沦为撕裂信任的毒药——关键在于是否被法治约束。历史反复证明:失控的举报会摧毁社会信任,而规范运行的举报制度能有效弥补监管盲区。唯有坚守真实性、程序正义与反诬告机制,才能让举报回归监督本质。

近日,一面印着“相互举报是群防群治、自我保护的最好办法”的巨大红色宣传牌,矗立在市中心的显著位置,牌匾右下角清晰标注着相关单位名称——这一景象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号:举报,已成为当地社会治理中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甚至被提升到了“群防群治核心手段”的高度。

按常理而言,政府如此大张旗鼓倡导的举报行为,理应是顺应民意、破解治理难题的好事,但现实却是,这一倡导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非议。

究其根源,在于举报本身就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不可忽视的两面性:运用得当、规范有序,它能成为推动社会风气向好、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可一旦失控失范、脱离约束,便会反噬社会秩序,让整个社会陷入人人自危、相互猜忌的困境,最终得不偿失。

为什么举报的双重性会产生如此悬殊的影响?核心在于,举报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天然蕴含着“监督价值”与“异化风险”的对立统一,这一本质特性在实践中体现得尤为鲜明。它既是畅通公众监督、防范权力滥用的“利器”,也可能成为撕裂社会信任、破坏人际关系的“毒药”,关键在于是否有完善的法治框架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

回望历史,这样的教训比比皆是。武则天时期推行的“铜匦告密”制度,允许任何人匿名举报,无需核实证据、无需遵循程序,最终催生了百官缄口、人人自危的黑暗局面,朝堂上下人心惶惶,连至亲好友之间都不敢坦诚相待;五十年前,一段特殊时期里,亲人互揭、邻里反目成为常态,举报异化为攻击他人的工具,直接引发了社会信任体系的彻底崩塌,这种创伤至今仍在被铭记。

历史反复警示我们:缺乏程序正义约束、脱离法治框架的举报机制,从来都不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利器,反而会成为撕裂社会共识、破坏伦理秩序的催化剂,其对社会的破坏是深层次、全方位的——它不仅会摧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纽带,更会冲击社会的道德体系、法治体系和伦理底线,让整个社会陷入“人人设防、人人自危”的内耗之中。

也就是说,当举报脱离了法治的约束,被赋予过度的功利化导向,甚至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打击报复的工具时,其负面效应便会被无限放大,最终背离举报制度的初衷。

更值得警惕的是,当前部分单位将“举报同事违规”直接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举报数量与个人业绩、晋升机会挂钩,这种做法直接扭曲了举报的本质,导致职场内部猜忌丛生、人心涣散:同事之间不敢正常交流、不敢坦诚合作,生怕一句无心之语、一个不当举动被人举报,最终形成“人人监视人人、人人提防人人”的畸形职场生态。这种举报异化的现象,恰恰印证了政治学家汉娜·阿伦特的经典论断:“当举报脱离法治框架,便会退化为多数人的暴政,成为伤害他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当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否定举报制度本身的正向价值。事实上,举报作为畅通公众监督渠道、防范权力滥用的重要技术性手段,能够有效弥补官方监管的盲区,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实名举报为反腐败工作提供的有效线索占比高达37%,这些线索成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支撑,推动了一批腐败分子落马、一批违纪问题整改;某省搭建的“数字城管”平台,通过畅通市民举报渠道,简化举报流程,全年累计处理市政设施损坏、占道经营、垃圾分类不规范等各类民生问题12万件,切实解决了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提升了城市治理的精细化水平。这些实践充分彰显了举报制度的正向价值,也证明了其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

也正是由于举报制度具有这种鲜明的两面性,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其正向监督作用、有效管控其异化风险,让举报制度回归法治轨道、服务于社会治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那么,究竟该如何管控举报行为、破解其异化困局?

那就必须让举报始终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具体来说四个方面:

首先,坚守举报目的的纯洁性,这是举报行为的前提与底线。举报的核心目的,应当是维护合法权益——既包括举报人的个人合法权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本质上是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纠正不公,而非谋取私利、打击报复。直白地说,举报的初衷必须是“维护正义”,而非“制造矛盾”。但不得不承认,举报目的的纯洁性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往往难以精准判断和核实,这就需要通过后续的程序规范和责任界定,倒逼举报行为回归理性。

其次,坚守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这是举报制度的核心与根基。举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问题,不能凭空杜撰、虚构事实,不能断章取义、歪曲真相,更不能过度引申、恶意推演。客观而言,真实性是举报的“生命线”,一旦突破这一底线,举报就会异化为诬告陷害的工具,甚至引发类似古代“文字狱”的悲剧。在古代,就有“腹诽”这一罪名,即便是没有明确表达不满,只要被认定为“心存质疑”,就可能被治罪——这种仅凭主观臆断定罪的荒诞现象,正是缺乏对举报真实性约束的极端表现,也是我们今天必须警惕和杜绝的。

再次,强化程序正当性保障,兼顾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规范举报行为的关键。一方面,要规范举报线索的核查流程,可借鉴浙江省“举报查证双公开”机制,要求举报线索的核查过程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明确核查时限和反馈机制,让举报处理过程透明化、规范化;另一方面,要明确举报人的举证责任,杜绝“匿名诬告、随意举报”“无证据举报”等现象,引导举报人依法理性举报。同时,要健全被举报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澄清正名制度,对于经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及时为被诬告者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避免出现“举报即定罪”“举报即追责”的冤假错案,让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最后,完善诬告反坐制度,划定恶意举报的法律红线,这是遏制举报异化的重要保障。没有严厉的惩戒,就难以遏制恶意举报的乱象。2024年北京朝阳法院判决的“王某诬告案”,就确立了“查实三次虚假举报即入刑”的明确判例,对恶意诬告者形成了有力震慑,也为规范举报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这些实践充分表明,唯有通过精准的制度设计,筛除举报中的“无效噪声”和“恶意攻击”,才能保留举报机制的监督本质,实现其正向价值的最大化。

当前,我国举报领域乱象频发,恶意举报、重复举报、无效举报等问题突出,其核心症结在于举报终端处理机制的失灵,这也是导致举报制度异化的重要诱因。国家信访局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信访举报中的重复举报率高达41%,这一数据背后,暴露出基层举报处理中“重受理、轻处置、轻反馈”的系统性缺陷——很多举报线索被受理后,要么石沉大海、无人问津,要么处置敷衍、反馈滞后,导致群众的合理诉求难以得到回应,最终只能通过重复举报的方式寻求关注。

在某地拆迁纠纷案例中,7名村民因质疑当地存在违建问题,持续举报长达5年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回应,最终经上级部门督办查实,相关部门此前出具的“查处报告”竟由被举报单位自行出具——这种“自查自纠”的荒诞操作,彻底背离了举报核查的公正性原则。其根源在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核查体系,举报线索的核查权被相关单位自行掌握,导致核查过程失去公正性、权威性,也让群众的合理诉求难以得到真正解决。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地方政府将举报数量作为衡量治理成效的政绩指标,某市委政法委甚至明确要求“每万人举报量不低于50件”。这种功利化导向,直接催生了大量为凑数而生的无效举报,有的基层单位甚至动员工作人员“虚假举报”,以此完成考核指标。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行政资源,让基层工作人员陷入“应付举报、编造举报”的内耗之中,更消解了举报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让举报逐渐失去群众的信任。

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里,举报即使存在,也只能是法治框架下的一种补充手段,而绝不可能成为社会治理的主流。一旦举报成为社会的主流,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方式,就恰恰证明,这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正在倒退——当法律能够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时,群众自然不会依赖举报这种“非正规”渠道;反之,当法治失灵、诉求无门时,举报才会蔚然成风。

换句话说,举报本质上带有鲜明的人治社会特征。它依赖于“上级监督”“群众监督”的随机性,而非“法治监督”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它注重“举报线索”的偶然性,而非“制度规范”的普遍性。当法治不能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核心手段,当群众的合法诉求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解决时,举报就会成为群众的“无奈选择”,最终异化为社会治理的“饮鸩止渴”。

破解举报制度的困局,根本不在于“禁止举报”或“鼓励举报”,而在于重构举报制度的价值坐标,实现从“工具化控制”到“法治化监督”的转变。唯有将举报行为全面纳入法治框架,筑牢程序正义的防线,规范举报流程、明确责任边界、强化权利保障,才能让举报制度回归其“监督为民、维护正义”的初衷,既发挥其正向监督作用,又防范其异化风险,让举报真正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助力器”,而非“绊脚石”。

(作者王法明,新闻时评人,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大讲堂副秘书长,神州普法网总编。)


【责任编辑:崔岳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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