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甘肃银川——纳税人维权服务手册

信息来源:甘肃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年7月20日
       为进一步拓展纳税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税收服务,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结合纳税人日常需求,从登记管理、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税款缴纳、帐簿凭证管理、税收征收标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纳税人维权服务手册八个方面对日常涉税事项进行了归纳整理。其内容取自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编辑而成,能够满足纳税人对纳税事项及其税收政策的需求。

由于时间仓促,必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若有与现行税收政策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为准;若遇法律、法规调整,则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政策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951-5673036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0951-5673066、5677562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系电话:0951-5673015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联系电话:0951-5673035、5673056

(二)办税服务电话:0951-5673019、5673065

(三)举报投诉电话: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联系电话:0951-5673023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电话:0951-5673025

 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复议和诉讼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控告、检举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请求回避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举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申请延期申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5.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7.拒绝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8.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二)纳税人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事宜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5.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6.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7.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8.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9.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资料的义务。

10.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11.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12.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13.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结清税款。

14.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15.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6.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8.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务管理权

(1)税务登记管理权

①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③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账簿、凭证管理权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3)纳税申报管理权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发票管理权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否则,不得印制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征收管理权

(1)税款征收权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2)税务检查权

①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A、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B、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C、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D、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E、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F、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依法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或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③税务人员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3)应纳税额的核定权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以下情形的应纳税额:纳税人依照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责令限期纳税权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缴纳。

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5)税款追征和加收滞纳金权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③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五年。

④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可以无限期追征。

(6)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权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人担保人。

(7)责令提交纳税保证金权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3.强制执行权

(1)实施查封、扣押财产权

①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当事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权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权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税务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罚

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标志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处以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上的罚款。

(4)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对骗取税款的处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7)对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税务机关的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是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4.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p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5px 0px; list-style

【责任编辑:赵鹏宇】

能源“链动”公募:政策催热全产业共振,头部机构密集抢滩新周期

公募基金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将目光投向能源产业。据国联民生证券最新测算,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公募基金对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的配置比例已上升至10.15%,较上季度增加了0.86个百分点。在海内外局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能源安全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从电网延伸到锂电材料,从电力主题ETF到新能源公募REITs,公募基金正通过多元化的产品矩阵,打通能源产业链的“任督二脉”。政策“双重

“千亿军团”结构嬗变:电子超越银行成A股第一,新旧经济定价权完成交接

新能源与半导体企业领衔,A股千亿市值军团5年扩容逾一倍,电子行业以18.42万亿元总市值取代银行问鼎行业榜首,中国资本市场正经历从“旧经济定价”向“新经济定价”的历史性跃迁。2026年的春夏之交,一幕幕资本市场的“新旧交替”大戏正在密集上演。宁德时代总市值历史性突破2万亿元,一度超越贵州茅台、中国石油等传统巨头跃居A股市值第三;光模块龙头中际旭创股价突破千元,总市值

超5500家A股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收官:新动能扛起增长大旗

在整体向好的格局背后,A股内部正经历一场深刻的结构性变革——从沪市主板的“压舱石”稳中有进,到科创板、创业板的爆发式增长,再到AI、半导体等“硬科技”赛道的业绩兑现,新旧动能接续的轮廓愈发清晰。

霍尔木兹变数引爆油市:伊朗开放48小时后重锁咽喉,油价一夜狂飙近7%

4月20日新一周交易开始,国际油价跳空高开,让所有沉浸在“油价暴跌、美股狂欢”中的投资者措手不及。截至美东时间19日下午7点15分,纽约商品交易所5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飙升至每桶89.85美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大幅上涨7.16%;6月交货的伦敦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同步升至每桶95.68美元,涨幅高达5.86%。到4月21日收盘,WTI原油期货结算价收涨6.87

审批流程“做减法”、投资环境“做加法” - 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扩大有效投资,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办发〔2026〕13号,对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打破“批文迷宫” 直击企业投资痛点企业在一个地方投资兴业,最怕的不是显性成本高,而是隐性负担重——落地难、开工慢、过程不透明,让项目成本层层加

地方债发行“抢跑”:土地储备专项债同比翻倍,化债资金落地过半

积极财政政策靠前发力,地方债发行呈现出明显的“抢跑”态势,在总量扩容、节奏加快、结构优化的多重逻辑下加速落地,成为稳投资、稳增长的关键引擎。截至4月13日,全国已发行地方债券约3.39万亿元,同比增长11%,靠前发力特征鲜明。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同比近乎翻倍,用于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再融资专项债发行进度也已过半,一揽子化

金融监管总局定调2026年涉农信贷:单列计划、持续增长,严防“内卷式”竞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2026年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较年初持续增长目标,推动涉农信贷“稳投入、提质量、优结构、可持续”。这一部署恰逢关键节点——截至2026年2月末,全国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已达14.52万亿元,同比增长10

特朗普压线宣布停火,油价盘中暴跌近20%,金价冲破4850美元

黄金一夜冲上4850美元,原油却从110美元高处近乎“腰斩式”回撤,同一场地缘事件为何撕裂出完全相反的两个市场?距离特朗普为伊朗设定的“最后期限”仅剩不到一个半小时,美国总统于当地时间4月7日傍晚6时32分在社交媒体上发文宣布:同意暂停对伊朗的轰炸和袭击行动,为期两周,前提是伊朗“全面、立即且安全地”开放霍尔木兹海峡。这场紧急踩下的“刹车”,瞬间引爆全球金融市场——

霍尔木兹海峡的“开”与“关”:伊朗最高领袖顾问最新表态释放的三大信号

当地时间4月2日,伊朗最高领袖外事顾问、前外长阿里·阿克巴尔·韦拉亚提在其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上发文表示,霍尔木兹海峡对世界保持开放,但将对“伊朗人民的敌人及其在中东地区的基地”永远关闭。这是美以联合军事打击伊朗第34天以来,伊朗最高层就全球最关键的能源运输咽喉所作出的最新、最系统性的战略宣示,其措辞之精准、表态之时机,被外界普遍解读为德黑兰在“封而不锁”之间精

沪市分红“红包雨”超8000亿!460家公司年报派现创纪录,“一年多次”成新常态

新生经济学者郭夏:这是A股迈向“价值共赢”时代的积极信号。截至2026年4月1日,沪市共有577家公司披露2025年年报,其中460家推出了年报分红方案,占比近八成,期末分红预案对应的分红总额超过8000亿元,展现A股核心资产的强劲现金回报能力。从全年维度看,已披露年报分红

博鳌亚洲论坛2026年会启幕:亚洲以“确定性”回击世界变局

来自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约2000名代表齐聚东屿岛,围绕“塑造共同未来:新形势、新机遇、新合作”的主题展开深入研讨。在年会首日发布的旗舰报告中,一系列亮眼数据勾勒出亚洲经济的强劲韧性:2026年亚洲经济增速预计达4.5%,继续成为世界经济

直击霍尔木兹海峡:“海上命门”被按下暂停键的24天

全球能源贸易的“咽喉”——霍尔木兹海峡,已经历了超过三周的“半瘫痪”状态。最新数据显示,2026年3月以来,通过该海峡的商船数量较冲突前暴跌逾九成,全球航运格局正在被迫经历二战以来最剧烈的重构。航运断崖:从日均138艘到不足十分之一根据市场服务机构克普勒公司截至3月23日的数据,自3月1日以来,通过霍尔木兹海峡的商船次数仅为144

从IPO到APO - 万亿并购基金开启创投退出新机制

随着美国中东战略的受挫,战后将会有更多国际热钱倾注中国资本市场。随着国家万亿级并购公开发行大基金问世,中国资本市场也将进入用APO洗牌焕新的新生经济时代。

惊魂24小时!油价上演“史上最疯狂反转”,全球金融市场虚惊一场

短短24小时内完成了一次“冲天炮”式的飙升与“自由落体”般的回落,而全球股市则随之经历了一场从“黑色星期一”到狂欢派对的惊天逆转。在中东地缘政治这把双刃剑的挥舞下,本周的开局足以让每一位华尔街交易员铭心刻骨。盘中狂飙35美元,交易员见证历史本周一(3月9日)亚洲时段,国际原油市场率先引爆“核弹”。随着市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