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价格法大修!剑指“内卷式”恶性竞争



中经联播7月24日北京讯(褚新兵 崔岳莺)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直指当前市场上愈演愈烈的“内卷式”低价竞争乱象。这是我国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的又一次重要修订。


修正草案共包含10条实质性修改,核心目标是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的背景下,此次修订旨在解决现行法律中不适应新形势的条款。


公众可在8月23日前通过国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提交意见,共同参与这场关乎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修订。


低价倾销认定标准完善,剑指恶性竞争



修正草案对价格法第十四条关键条款作出重要修改,完善了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修改后的第(二)项规定,除了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等正当理由外,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草案特别增加禁止“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条款。这一修订直指当前部分行业龙头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上下游企业跟随其低价策略的行为。


“当前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一些行业低价无序竞争问题凸显,对价格调控监管提出新要求。” 修订说明中明确指出。


新增禁止性规定,整治捆绑销售与平台霸权


修正草案在第十四条中新增两项明令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直击消费领域的痛点问题。


新增第八项禁止“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者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这一规定针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主体的强制交易行为。


新增第九项则明确禁止“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对其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这一条款直指电商平台、商场等经营场所所有者对入驻商户的不合理收费和价格干预。


草案同时增加第二款强调:“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这一前瞻性规定为规范平台企业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政府定价机制革新,强化公众参与


修正草案对政府定价机制进行了重要调整,使其更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根据修正草案,政府指导价不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水平。


在定价程序上,修正草案明确规定“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进一步加强价格成本监管。


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定价过程中,新增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问卷调查等听取意见方式。


这些措施显著提升了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确保价格决策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力度全面升级,最高罚款翻十倍


修正草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强化,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根据修正草案,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明显提高。情节严重者的罚款上限从5000元提高至5万元,增加了10倍。


新规明确,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况,罚款额度可达五万元。这解决了以往执法中因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而处罚偏轻的问题。


同时,修正草案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执法手段。


从1998年至今,价格法已实施27年。随着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新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一些行业低价无序竞争问题凸显,对价格调控监管提出新要求。


公开征求意见将于8月23日结束,公众可通过国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提交建议。


此次修订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总体稳定前提下,聚焦法律中不适应新形势的条款,提高罚款上限至五万元,明确禁止利用数据和算法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修正案一旦通过,将深刻影响零售电商、共享经济、生活服务等多个领域,重塑市场竞争规则。

【责任编辑: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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