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重拳整肃涉企执法乱象!司法部曝光8起典型案例直指“乱罚款、乱查封、粗暴执法”



中经联播9月16日北京讯(李怀亮 许修德 郑成明)9月15日,司法部发布8起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直指“乱罚款、乱查封、执法不作为”等企业痛点问题,彰显法治护航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本批案例覆盖四川、湖南、广西等8省市,涉及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建等多个执法领域,释放“执法权不可滥用、企业权益必须保障”的强烈信号。

案例一


四川某区监督区市场监管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


【关键词】市场监管 备案审查 罚缴分离  


【基本案情】2025年3月,四川某市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发现,该区市场监管局在2025年1月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当事人将罚款直接缴纳至该局账户,涉嫌未执行罚缴分离有关规定。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全面调阅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以来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并询问有关人员。经核实,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该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告知当事人将罚款缴纳至本局账户,再由该局将罚款转入财政专户。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要求区市场监管局限期整改。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整改的同时,在系统内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培训,以案促改、举一反三、自查自纠,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典型意义】“罚缴分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障公正执法。本案中,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将罚款缴入本局账户,不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容易滋生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监督由点到面,由个案延伸至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以来所有处罚案卷,溯源问题根本,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监督其整改到位,切实将监督效果转化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效。


案例二


湖南某市监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市场监管 滥用职权 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湖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接到企业投诉反映,2024年1月和2025年1月,某县酒业协会会长邀请县市场监管局某执法人员到多家烟酒商店进行普法宣传,期间,该协会会长借机收缴会费并邀请部分商户加入协会。该执法人员明知自身行为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规定,但对该行为事先未拒绝、事中未制止、事后未报告。针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向该县10余家烟酒商店进行核实,企业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向该县市场监管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取消涉事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对该执法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同时,县市场监管局迅速落实整改要求,开展警示教育,开展执法边界与职责专项培训,教育执法人员从该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强化责任担当。


【典型意义】执法人员对执法边界认识不清、纪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积极发挥作用,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凝聚监督合力,对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形成有力震慑,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域”的效果,释放出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坚决纠治扰企痛点和保障小微主体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


案例三


江西某县监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案


【关键词】交通运输 违规执法 取消执法人员资格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根据县纪委监委提供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发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某未经批准违规对出租车实施行政检查,涉嫌违反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履行告知义务等有关规定,且在出租车司机准备录音录像时,放任同行人员抢摔司机手机。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决定依法对此问题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后查明,刘某违规执法行为属实。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监督意见,取消了刘某执法资格,并将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检监察机关,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刘某记过处分。在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监督指导下,一方面,县交通运输局深刻剖析问题根源,举一反三,完善内部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该县以此案为典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


【典型意义】遵守法定程序,严格确保程序正义,对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案暴露了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县纪检监察机关协同处理,严肃问责,对执法人员形成震慑。同时,该县由点及面,深挖问题源头,加强制度建设,印发相关文件,做到“整改一个、规范一批”,切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案例四


广西某市监督县住建局乱扣押案


【关键词】共享电单车 占道许可 扣押 跨部门会商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某共享单车公司向广西某市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县住建局在与该公司合作协议到期后,要求其收回所有车辆,恢复城市道路原貌。其后又以该公司未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有关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为由,扣押该公司800余辆共享电单车,并拟对其处以罚款。该公司认为县住建局处罚不合理,涉嫌乱扣押,向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情况。由于本案涉及多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工作专班决定由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提级办理,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该市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进行研究,并与自治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进行沟通。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共享单车停放不属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所称的“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形,不需要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县住建局以该公司未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有关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为由,扣押该公司共享电单车并拟对其处以罚款的行为,无相关法律依据。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县住建局立即纠正不当执法行为。目前,县住建局已退还所扣共享电单车,并撤销拟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立案。


【典型意义】扩大执法权限、随意扣押财物是典型的乱执法行为。本案中,针对新业态执法中的法律理解和适用范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跨部门会商、请教上级主管部门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执法部门纠正乱执法问题,有效约束执法的随意性,明确法律适用边界,确保类似新业态执法行为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为市场提供稳定、公正、透明的规则预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公平秩序,提升了行政执法公信力。


案例五


吉林某区监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不当案


【关键词】案卷评查 非法行医 行政处罚 事实不清 裁量不当


【基本案情】2025年4月,吉林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集中评查重大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区卫生健康局以非法行医为由给予当事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中,认定违法事实持续时间的证据不清,且能作为证据确定的违法收入仅为一笔500元转账收款。针对此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执法监督人员、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研究,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裁量基准适用不准确、处罚畸重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对区卫生健康局不当处罚决定进行纠正。区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根据监督意见,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组织执法人员重新调查,固定证据,严格按照行政裁量基准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证据不足、裁量不当,是乱罚款的重要表现之一。处罚畸重不仅直接侵害了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本案中,区卫生健康局在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监督下积极组织整改,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流程,强化了内部合法性审核,有效避免了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提醒执法部门必须恪守法治底线,严格落实行使裁量权制度,让每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都能经得起法律检验。


案例六


河南某市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错误适用裁量权案


【关键词】类案不同罚 案件评查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后,河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2024年4月,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的两起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情节相似,但罚款计算的裁量标准相差两倍以上,存在同类案件处罚标准不一致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


【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经调阅相关执法案卷和询问案涉当事人后认为,两起案件违法事实和非法占地性质基本相同,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较大差异,相关执法文书中也未载明当事人具备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以及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存在同类案件处罚标准不一致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整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整改情况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不正确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是典型的乱罚款行为。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抽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时发现乱罚款问题,依法督促执法部门自我纠偏、主动纠错,约束执法随意性,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使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得到同等处理,有效防止选择性、歧视性执法,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了法治权威。


案例七


新疆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不作为案


【关键词】申请许可 不履行法定职责 限期整改


【基本案情】2025年4月,某建材公司向新疆某县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县城市管理局收到该公司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后,未告知其材料是否齐全,也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存在不依法履职问题。县工作专班通过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平台,将该问题交由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建材公司、县城市管理局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县城市管理局收到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后,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该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城市管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县城市管理局根据监督意见,认真履职,依法受理并通过该企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申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落实行政许可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等制度,是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城市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反映出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养不高、服务意识淡薄及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缺位等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要求,通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精准监督、全程督办,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八


山东某县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监管不到位案


【关键词】电动车充电 消防安全 隐患排查 监管不到位


【基本案情】在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12345热线加强联动,广泛收集问题线索。2025年4月,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筛查12345热线工单发现,某物业公司反映小区地下停车场存在飞线给电动车充电现象,县消防救援大队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现场走访、调取执法案卷、询问有关人员后,调查核实:县消防救援大队虽然进行了现场检查,但仅对个别情节严重的住户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并未跟进后续整改情况,也未对其他安全隐患进行有效处置。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执法不严问题限期整改。目前,县消防救援大队重新对该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置。同时,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飞线充电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以严格规范的消防执法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不作为和乱作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针对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不严,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以点带面、以案促改,实现了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群众企业满意度“双提升”。

【责任编辑:雨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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