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律师阅卷迎来革新:“三位一体”全场景保障机制正式建立





从“律师跑腿”到“数据跑路”,最高检与司法部联合构建的新型阅卷机制让律师在“家门口”阅卷成为现实。


中经联播讯(江霞 彭飞 李又心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推动构建检察机关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


这一规定系统明确了三种阅卷方式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范围,旨在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工作规定》最大的亮点是系统规定了律师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这两种方式体现了检察机关自我加压,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主动担当。


三位一体阅卷机制:全场景保障律师阅卷权利


规定首次明确律师阅卷包括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三种方式。其中,现场阅卷是指律师到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


异地阅卷指律师在其注册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而线上阅卷则是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


规定明确,要以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律师代理的案件,均可以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


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


规定背景与演进:从“律师跑腿”到“数据跑路”


制定《工作规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最高检认真落实党中央要求,始终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近年来,检察机关根据律师阅卷不同需求,积极推动“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现场阅卷是律师阅卷的常态机制,各地普遍规范开展。


线上阅卷、异地阅卷均经历了从部分地区试点到逐步推开的过程。2021年3月至5月,最高检在上海、安徽、重庆等地开展律师线上阅卷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


2022年11月以来,最高检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北、四川等地开展律师异地阅卷试点,2024年根据试点情况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异地阅卷模块进行升级完善。


2025年1月17日,最高检应勇检察长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走访交流时要求:“进一步完善律师现场阅卷、线上阅卷、异地阅卷‘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创新亮点:扩大阅卷范围,明确特殊情形处理


《工作规定》对过去一些因规定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阅卷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特别是为律师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了依据。


规定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制作电子卷宗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


在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需要取回了案卷材料,经人民法院同意,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


同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经调阅原案卷宗材料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也明确了阅卷规则。


这些规定有效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部分特殊案件类型阅卷难问题,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异地阅卷流程:五步简化操作,律师就近阅卷


异地阅卷作为一种新的阅卷方式,让律师不再需要专程跑到异地的办案检察院,大大节约了律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根据《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异地阅卷遵循五步流程。


一是前期联系。律师申请异地阅卷,应当提前与办案人民检察院联系,确定可以异地阅卷后,向阅卷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二是阅卷申请。律师需向阅卷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三是阅卷地检察院受理流转。材料齐全的,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向办案人民检察院发送律师身份证明和代理关系等材料。


四是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办理。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


五是阅卷地检察院通知阅卷。阅卷地人民检察院收到电子卷宗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通知律师阅卷。


线上阅卷要求:便捷与安全并重,明确适用范围


线上阅卷是比较方便快捷的一种阅卷方式,广受律师欢迎。《工作规定》对如何适用线上阅卷作了明确要求。


律师需要通过互联网在 “12309中国检察网” 上办理,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人民检察院同意律师线上阅卷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认为不符合线上阅卷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反馈不同意理由。


同时,规定明确了不适用线上阅卷的六种情形,包括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等。


此外,同案犯在逃或者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电子卷宗过大或者包含有音频、视频等材料,无法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泄密风险、影响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等不符合相关保密要求、不适合线上阅卷的案件,也不适用线上阅卷。


安全保密机制:平衡便捷与保密,严防泄密风险


为保障卷宗安全,严防泄密发生,《工作规定》明确坚持方便快捷和安全保密相统一的原则,对涉密案件的阅卷程序、阅卷方式提出更高要求。


涉密案件一是不适用于线上阅卷;二是需经办案部门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人民检察院向律师提供的电子卷宗应当设置阅读密码并添加水印,水印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和执业证号,添加水印不得影响案卷内容的正常显示。


律师需要签订阅卷承诺书、签收阅卷回执,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对涉密案件同样具有阅卷权利,只是保密义务相对较高,只要履行规定的程序,检察机关应充分保障。


权利救济保障:双重救济渠道,强化制度落实


规定进一步畅通了律师阅卷权利救济渠道。律师认为检察院违反相关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阅卷权利的,有权向该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


律师认为检察院违反相关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阅卷权利,或者对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这些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进一步密切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更好形成保障律师阅卷权的工作合力提出了新要求。


下一步,司法部将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地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抓好《工作规定》的落实,把律师阅卷权保障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有成效。


各地检察机关已经积极行动起来。恩施市检察院创新推行“三个聚焦”工作法,全力打通律师阅卷中的“堵点”“难点”,2024年以来保证律师现场阅卷120余次,线上阅卷500余次,异地阅卷18次,让律师在“家门口”阅卷成为现实。


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这项新规通过构建“三位一体”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推动律师从“阅卷参与者”向“司法共治者”转变,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更加可及可感,为律师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更好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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