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欠公正!立足国际法审视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庭

南海仲裁庭

南海仲裁案的来龙去脉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提交仲裁的书面通知并表明权利主张,启动了涉及南海争端的仲裁程序。临时仲裁庭在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进行了成立登记(以下简称“仲裁庭”)。

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向菲律宾提交照会,拒绝接受书面通知并将其退还,采取了“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的基本立场。

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诉状,提出了15项诉求,阐述了其有关仲裁庭管辖权和实体问题的主张。

2014年12月7日,中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阐述了其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主张。仲裁庭随后决定将该《立场文件》视为中国对仲裁庭管辖权问题的有效答辩。

2015年7月7、8和13日,仲裁庭在中国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10月29日,仲裁庭绕开中国立场,依据菲律宾所提思路作出裁决,确认其对菲律宾提出的7项主张有管辖权,确认其对另7项涉及实体问题的主张保留管辖权,留待案件实体阶段进一步审查,并要求菲律宾对1项主张“明确内容、缩小范围”并保留管辖权的审议。

2015年11月24至30日,仲裁庭审理了实体问题和剩余的管辖权以及可受理性问题。这次开庭之后,仲裁庭决定给予中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对庭审中以及菲律宾之后提交的书面文件中的任何事项进行评论的机会。目前仲裁庭正在进行合议,并计划于2016年5月末或者6月初做出实体裁决。

菲律宾想要什么?

菲律宾对中国提出仲裁的实体内容涉及: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益,“断续线”南海海洋水域内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南海众岛屿、岛礁、岩石的性质和相应法律权利,中国在南海建岛和航行活动的合法性等。

菲律宾要求仲裁庭:

1、确认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性权益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划定的范围。

2、确认中国在“断续线”南海海洋水域内主张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违背《公约》。

3、判断南海众岛屿、岛礁、岩石的性质和相应法律权利。

4、宣布中国在南海建岛和航行等活动违法。

中国否认仲裁庭具有管辖权,理由是:

1、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

2、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3、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这些事项是中菲海域划界问题的一部分,不可分割,而中国已经依照《公约》作出声明,明确排除对涉及海域划界的争端适用仲裁。

这是一场公正、合理的仲裁吗?

首先,一个国际仲裁庭裁决的效力首先取决于这个仲裁庭整体和仲裁员的公正性、独立性完整无瑕疵。 然而经我们的研究发现,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日本籍前主席柳井法官具有《公约》附件七所规定的回避事由,应该回避并将指派、组建仲裁庭的主席职责转交他人履行,而他在指派组建仲裁庭过程之中和之后的有争议行为显示,柳井法官相对于本案的公正性具有明显瑕疵。

此外,菲方指派的仲裁员Wolfrum法官可能具有预设立场或先入为主的判断,其公正性存疑。

其次,仲裁庭对于争端性质的论证存在缺陷。 菲律宾将本案争议定性为海洋权利争端属于混淆视听,本案争议的实质仍然是领土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

而领土主权争端不在《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范围内,不受仲裁庭管辖。海域划界争端已在中国2006年的声明中被明确排除在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外。

第三,进入实体问题仲裁阶段,仲裁庭面临着只有菲方证据而无中方证据的局面,而菲方的证据是存在瑕疵的。 由于本案所涉及实质性问题中存在法律与科学事实高度混合的现象,仲裁庭将在审查专家意见和科学证据以认定相关事实的过程中面临一定困难。

第四,本次仲裁庭确认南海争议的管辖权,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国际海洋争端领域日益明显的管辖权扩张主义。 中菲南海仲裁案属于“混合争端”,即在海洋争端中同时出现必须要解决的领土主权争端的情况。然而,包括本案仲裁员Wolfrum法官在内的一些人却认为,在“混合争端”情形下,《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对领土争端可以进行变相地、间接地管辖。

第五,中方的缺席不应是仲裁庭产生偏见、放松审查尺度的理由。 相反,应促使其更认真地审查管辖权、实体诉求是否成立,严格适用国际法,并注重说理程度。

就本次仲裁而言,中方“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策略是基于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的综合考量,贯彻了以谈判协商友好解决领土争端的国家政策。

展望:中国崛起与国际法

随着中国的崛起,涉及类似领土、领海争端的国际诉讼或仲裁的风险可能增大。面对今后类似的主权仲裁争议,无论最终选择参与程序与否,本研究组提供了几种备选的关键程序性策略以供探讨和参考,如主张保密仲裁的权利、行使选任仲裁员的权利、提交“法庭之友”法律意见书等。这些措施旨在通过把握关键程序性事项,尽量减少可能遭受的损失,以“低成本”方式微妙地引导和影响仲裁流程和结果,间接促使仲裁庭作出更全面、客观的决断并争取其理解,并争取国际舆论的支持。

首先,我们希望中国能够在国际社会中继续积极运用和倡导国际法,加大国内外社会各界对于中国国际法立场的尊重理解和理性探讨,并重视中国国际法的人才培养和对外交流。就中国新一代而言,将拳拳爱国心与国际视野相结合,用国际的语言讲中国的故事,优雅实现国家利益和世界和平,正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南海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和“断续线”是中华民族共同祖产和共同利益。为了坚决捍卫民族利益,智慧解决南海问题,需要两岸同胞群策群力,共同努力奔走、发声。

最后,无论是本次南海仲裁还是未来其他国际诉讼或者仲裁,相信中国都能在秉承国际法基本精神、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国际争端,促进国际关系的法治化进程。

没有中国参与的国际法进程不会是真正的全球性努力和进步,没有国际法支持的中国发展也不会是真正可持续的、负责任大国的发展。为此,我们真诚希望中国和国际法能够共同繁荣,并愿意参与到这一历史进程中,贡献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张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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