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北省鄂州市纪委通报:近期,梁子湖区太和镇吴佰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因私吞防汛物资被查处。
经查实,2016年7月10日晚,梁子湖区太和镇政府与花黄村莲花碎石厂老板协议,将该厂的石硝全部买下作为防汛物资用于加固大堤。7月11日,陈某未经政府同意,擅自将用于加固大堤的防汛物资——石硝运至家中用于建房。其间,该村书记发现后给予其制止,明确防汛物资私人不得使用,但陈某不听劝阻仍然运送三车石硝回家。
事情发生后,对于陈某私吞防汛物资的行为,太和镇纪委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坚持从重从快的原则,第一时间启动执纪问责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经2016年7月13日太和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还三车石硝。
【责任编辑:张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