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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社保缴费率存在阶段性下调空间

《人民日报》8月26日在第七版刊登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的文章,称当前“我国社保缴费率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当前存在阶段性下调空间。只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就不会导致职工福利待遇缩水。”

我国社保缴费率存在阶段性下调空间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是降低企业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有人担心,降低社保缴费率会导致职工福利待遇缩水。其实,我国社保缴费率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当前存在阶段性下调空间。只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就不会导致职工福利待遇缩水。

社保缴费率高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

受人口老龄化影响,主要社会保险制度的赡养结构呈现持续老化态势,带动缴费率高企。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普遍采用现收现付制,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用报销均来源于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而职工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又占到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的绝大部分,所以,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水平对人口年龄结构变化非常敏感。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提高,离退休职工人数的增速快于在职职工人数的增速,导致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赡养率(制度内领取保险金的人数与缴纳保险费的人数之比)攀升,缴费率自然走高。

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缴费率水平。社会保险险种设计繁复,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社保基金地区间调剂能力不强,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保缴费率。我国针对劳动者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分别设计了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但险种设计繁复导致对同类风险重复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基金大量结余,缴费未能得到充分使用。各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偏低,养老保险以省(区、市)为单位制定缴费政策和领取办法,医疗保险等险种则是地市统筹、分级管理,形成社会保障的逆向转移支付格局,地区间风险平衡能力差,出现部分地区缴费结余而部分地区需要财政补贴的现象,造成资金浪费。

缴费基数调整与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关联,导致中小企业名义费率与真实社保缴费负担背离。各地普遍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社保缴费基数,由于社会平均工资往往高于中小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因而中小企业所负担的实际缴费率高于名义缴费率。近些年,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社保缴费连年上涨,进一步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以北京市为例,2015年7月,养老、失业两个险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不低于2585元,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不低于3878元,而同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仅为每月1720元,这意味着中小企业的实际社会保险负担水平远高于名义缴费率。

降低社保缴费率具有现实可行性

引起社保缴费率高位运行的因素,有人口老龄化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刚性因素,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可调整因素。因此,从控制、降低缴费率和保质提标几方面发力,当前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率有一定空间,而且不会引起职工福利待遇缩水。

内涵降费。这是指通过精简归并不合理社保项目、加强基金调剂使用、下调部分险种缴费率和完善降缴缓缴机制等方式,直接降低企业社保总成本,使企业能够在经济周期内合理分摊福利成本,促进职工与企业共担经济周期性风险。可采取的措施是:加快健康风险保障类险种“合并同类项”;加快推动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可先按照中央和省级双重架构统筹管理基金,统一各省(区、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丰富投资领域和投资工具,以投资反哺筹资;根据当前失业保险基金积存过多的情况,可阶段性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率,并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在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方面的支付范围。

外延控费。这主要是指建立抑制缴费负担进一步攀升的筹资“防火墙”。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本质上属于收入再分配,在基金支付需求具有刚性的前提下,在社保缴费环节进行节流的空间是有限的。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财政等再分配筹资工具,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国有企业收益反哺力度,发挥好社保基金的增值功能,通过开源的方式减轻单位和在职职工的当期缴费压力,为降低社保缴费率腾出空间。

保质提标。保障待遇低于参保人员预期,是参保人员缴费意愿低、企业不堪重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充分考虑社会保险的福利棘轮效应(指福利待遇易于上调、难以下降的现象),降低社保负担不能以社保待遇下调或变相下调为条件。同时,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水平,拓展保障项目,促进保障公平,织牢织密社会保障网,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


【责任编辑:张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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