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山西盂县一诊所长期非法行医禁而不止 查处难倒当地监管部门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讯(记者 薛存强)穿着白大褂的给你看病,如果你知道他没有医师资格证就操刀上阵,如果纯属非法行医,你敢看吗?然而事实就是事实,在山西阳泉市盂县,还有比这更让人“头皮发麻”的事情,请看本网记者发自山西盂县的新闻调查—— 

“金丽子”盂县光辉口腔门诊非法行医多年,何以禁而不止 

近期接到群众反映,位于山西盂县县城秀水桥的盂县光辉口腔门诊,堂而皇之打着“金丽子”字号,起初叫“曹辉牙科”,法人金丽子,是曹辉妻子,夫妻二人均无医师资格证,而且诊所聘用的所谓“医生”也没有医师资格证,却在这里长期非法行医多年。“多年”是多少年?知情人说,这个黑诊所干了40多年了。租用的是名叫“候风菇”的证件,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医疗资质,也没有行医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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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公开非法行医的山西盂县光辉口腔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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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光辉口腔门诊非卫技人员曹辉正在非法行医 

根据相关规定,医生开设诊所为病人治病,除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外,还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对此,当地相关部门对这家非法行医的诊所是如何查处的呢?

记者拨通了盂县卫生监督所的电话,李姓所长回复:通过调查取证,该诊所非法聘用两名非卫技人员非法行医的事实是存在的,违法事实成立,并作出了处理,罚款5000元,已经结案;该诊所承诺积极整改,保证以后不犯类似错误。

然而,在被处罚后的盂县光辉口腔门诊,记者看到,上述两名无证人员仍在照旧非法执业,给患者问诊,看不出丝毫整改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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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光辉口腔门诊被处罚后仍在非法行医的非卫技人员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是盂县卫生监督所李姓所长的答复是:虽然曹辉本人没有医师资格证,但是用上有证的人,开办医疗门诊按照规定是可以的。 

对这家违法诊所如何彻底查处  没想到难倒了当地监管部门 

非法行医行为是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一颗毒瘤,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埋在群众身边的定时炸弹。《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盂县光辉口腔门诊长期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群众多次反映但照常开业非法行医,对当地监管部门“一罚了之”的做法群众十分不满,指责盂县卫生监督所不作为。

盂县卫生监督所对此怎么看呢?在采访中,李姓所长对记者说:“虽然结案了,但是对于这两名非卫技人员,还没有处理。违法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必须慎重处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是对行医机构而言的,对于非卫技人员具体到个人如何处罚?运用哪项法律条款,没有对个人处理作出具体解答;再说了办这个案件,有风险,是十万元左右的大案要案,把握不好法律依据,如果处理不好,就会迎来行政诉讼案件。因为我们对具体如何处理把握不准,具体操作过程中无法操作,因此请示了市里面,市里请示了省里,省里回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来处理;再者我省还有具体法规《山西省卫生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但是我们对处理非违纪人员非卫技人员的适用依据,适用情景,仍旧无法准确把握。因此再次开会研究,向上请示。”说到最后,李姓所长对记者说:“你见多识广,给我们打听一下国家卫计委如何具体操作处理。感谢你对我们的监督。”

记者问:该诊所至今仍在非法行医,举报人拍摄的视频、图片都有,然而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为何至今不依法取缔?监督是否到位?这位李姓所长解释:“群众有反映,我们去监管,这是我们的职责,但是人手少,工作忙,任务重,顾不过来,不可能天天监督;再者,举报人拍摄的视频、图片还要调查取证,才能作为证据。”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任重道远。知情人反映:盂县光辉口腔门诊这“金丽子”法人,租用别人的证,再让无医师资格证人干。为什么这家诊所非法行医手眼通天?具体又是谁在充当无医师资格证的企业保护伞?本网将继续追踪调查。

【责任编辑:王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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