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引争议 消费者、医美企业和政府监管如何实现共赢?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北京讯 通讯员曹保印报道】9月18日,“医疗美容平台广告宣传规范”法治精神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针对“医疗美容平台广告宣传规范”的“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及其对消费者、医美行业的重大影响,多位专家从各自的角度阐明了观点。 

“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的出发点,也许的确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更好地维护医美市场秩序,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的目的。但是,就如与会多位专家所说,良好的目的,必须要有良好的法理基础做支撑。这里有一个常识:对公民和企业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对政府部门来说,法无明文不可行。无论是消费者、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必须“尊法”、“敬法”、“畏法”,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有法理基础。 

“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将“瘦脸针”“水光针”等杜撰的非规范用语视为违法广告,但事实上,现在很多产品的包装名词就是这类通俗性说法,不仅消费者约定俗成,而且不少医美专业学术性文章也这样使用,有些在国际上已经是通行说法,如果改成对消费者来说往往陌生而费解专业术语,或者是其他名称,用户的认知度和搜索量都不高,影响医美产品曝光和转化。在合规与通俗化宣传之间,如何才能实现多赢?现在“一刀切”的情况,很容易造成企业、消费者、政府部门的多输局面,法不责众的现象必然会以各种方式出现,医美行业将更加混乱,消费者权益更加无从保护。 

“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明确,官方头图、详情页里面不能有用户的案例对比图。医美服务的产品呈现方式就是患者的术前术后的对比,如果医美机构必须要全部下掉案例对比,会让消费者无法清晰、形象看到产品品质,并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至于案例是否造假,以及对造假者加大惩罚力度,那就另外一回事了。所以,企业发展、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三者如何才能达成有机平衡,才是政府部门最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规定,用户发表的日记,不可以关联医院,医生和产品,否则就是广告性质。但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在各医美平台内发表的“美丽日记”、“变美日记”等是用户对购买商品的评价形式,所有的“日记”内容均为用户对于购买商品,及对应提供服务的医院、医生的评价内容,需要绑定展示在对应的商品、医院、医生页面中。平台也不得擅自对于用户发布的“日记”类型评价进行删除或操作。国家立法是“上位法”,“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是“下位法”,按照常识,“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当然,如果商家出于恶意谋利目的,制造信息虚假的“美丽日记”,以此欺骗消费者,同样需要依法严厉打击。

“2019上海医美新规定”强调,机构不能与渠道合作,渠道合作是列入扫黑除恶的范围;大力打击医美贷,分期绝对不允许。与会专家认为,这是泛化了“扫黑除恶”的概念。一个常识是:医美贷和渠道合作是行业问题,但不能成为行业禁止;而且,医美贷和套路贷有本质区别。行业问题,可以通过行业规范、行业资质解决,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并且用“扫黑除恶”的棍子打,常识、法理均不符合。“渠道合作”是正常合法的商业行为,只有出现了暴力强迫的“渠道合作”才是违法犯罪;“医美贷”属于正常合法的消费范畴,“套路贷”则属于违法犯罪范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在市场上卖鱼是正常合法的,但靠欺行霸市卖鱼就是违法犯罪。不能因为出现了欺行霸市卖鱼的行为,就干脆连在市场上卖鱼也不允许了。 

医美行业属于典型的消费医疗,它泛指非公费、非治疗性的、消费者主动选择实施的市场化医疗项目。消费医疗的用户群不是针对病人,而是消费者。随着中产阶层的成长,中国消费医疗市场扩容空间巨大,据统计:如参照美国的水平,中国消费医疗市场还存有7.6倍空间。当前,我们需要“健康中国”,但同样需要“美丽中国”。所以,面对包括医美行业在内的消费医疗,消费者、医美企业、政府监管都亟待找到“共赢之途”,特别是政府监管更需要本着对消费者和医美企业都负责的精神,做好规范、引导、培育的工作,通过依法行政,通过良币驱逐劣币的方式方法,实现市场的良性竞争,消费者的良性保护,企业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王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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