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死缓背后:相关受贿细节披露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3月6日电(记者赵刚)3月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称“绿之源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某新因行贿罪获刑,而其行贿对象就是已经被判刑的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

裁判文书显示,200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要某新、王某为了绿之源公司在贷款方面取得时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杨成林(另案处理)的关照,多次向杨成林行贿,共计5559.9万元。杨成林收受贿赂后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多次为要某新经营的公司提供贷款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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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裁判文书披露,具体行贿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底,被告人要某新承诺送给杨成林呼和浩特市天和大厦一套商铺。2013年11月份,杨成林向被告人要某新提出将该商铺销售变现后将房款交给自己。2014年1月21日,要某新从绿之源公司支出900万元汇入杨成林指定的银行卡内。

2、2008年3月份,杨成林在海南省三亚市准备购买两套金凤凰酒店公寓的房产,随行的要某新承诺为杨成林支付其中一套房产的购房款并刷卡支付定金2.9万元;回到呼和浩特市后,被告人要某新伙同王某从绿之源公司账上支出人民币54万元现金送给杨成林用于支付前述房产的房款。

3、2010年1月份,内蒙古××旗银行,被告人要某新、王某得知杨成林想为张某133(杨成林特定关系人,另案处理)在该行投资入股,经与杨成林商量,要某新从绿之源公司账上支出人民币200万元,作为张某133在土右旗蒙银村镇银行的股金,杨成林让张士棠(另案处理)代张某133持有该10%的股份。2011年土右旗蒙银村镇银行增资,经与杨成林商量,被告人要某新又从绿之源公司账上支出人民币400万元,作为张某133在该行的增资款,两笔共计600万元。

4、2010年,被告人要某新伙同王某分两次送给杨成林人民币共计500万元。其中,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要某新送给杨成林100万元现金,杨成林收受后将该款交给张某133使用;2010年8月份,被告人要某新在呼和浩特市东岸国际小区地下车库送给杨成林400万元现金,杨成林将该款交张某133,用于杨成林、张某133在北京市朝阳区××路购买、装修商品房。

5、2011年年底,为感谢杨成林在银行贷款方面提供的帮助,被告人要某新向杨成林承诺需要用钱时可以提供。2012年5月份,被告人要某新伙同王某按照杨成林的要求,从绿之源公司账上多次通过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给杨某2(杨成林之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

6、2012年的7月份,被告人要某新伙同王某从绿之源公司账上支出500万元现金,在杨成林的办公室送给了杨成林,杨成林安排张某133将200万元转账至扎鲁特旗利达矿业公司账户,并安排张某133将300万元借给扎鲁特旗利达矿业公司,帮助该公司解决资金困难。

裁判文书显示,要某新作为绿之源公司实控人,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在贷款过程中向杨成林、姚永平两人行贿共计5857万元,公司股份16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最终,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绿之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罚款500万元,要某新犯单位行贿罪,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责任编辑: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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