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律师私自收费“办事”三年无果遭事主质疑“诈骗”

2022年8月26日,网友韩某某在中经联播网发贴《自称找中纪委干部“设局”办事,律师凌杰到底是“诈骗”还是“被骗”?》。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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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韩某某(身份证号21030419640331XXXX ,手机号1384126XXXX)。2019年,沈阳律师凌杰自称有关系可以通过辽宁省、中纪委干部“设局”帮我办成一件事,共收取我“律师费”700万元。可时至今日事未办成,款也不退。经多次交涉无果,迫不得已,我将此事公之于全国网友,对凌杰律师的行为提出严重质疑,请全国的网友来评判,凌杰律师到底是“诈骗”还是“被骗”?

2019年9月,我因一宗经营业务涉及到复杂的交涉事宜,找到凌杰律师咨询是否可帮我代理此事,凌杰答复我,这个事情可以办,但是需要我签一封“举报信”,通过他在辽宁省纪委的朋友给有关方面施加影响,讲的头头是道、有鼻子有眼,提出这需要费用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现金交付。于是2019年9月4日,我到凌杰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将200万元现金交给凌杰,凌杰给我手写了一张“律师费”收条(图1)。凌杰同时给了我一个他的个人建设银行卡号,次日我让我儿子李XX给凌杰汇款100万元,凌杰让写转账附言“律师咨询费”(图2)。之后凌杰以我的名义写了一封检举辽宁某公司负责人公款出国旅游的举报信,要我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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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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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二个多月后,凌杰对我讲,找辽宁省纪委的朋友办了,但力度不够,需要通过中纪委的朋友施加更大的影响,他已经给中纪委的朋友讲过了,答应帮忙,需要费用400万元,还是汇入他的个人建设银行卡。于是2019年11月30日我向我表弟孙X筹借这笔款项,让我表弟孙X给凌杰电汇了这400万元,凌杰让写汇款用途“律师费”(图3)。之后凌杰打开中纪委投诉举报网站,教我提交了对辽宁某公司负责人公款出国旅游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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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可是又是一年多过去了事情毫无进展,凌杰总是说中纪委的朋友肯定会帮忙搞好的,让我等,等,等。一直到2020年11月,我强烈要求凌杰带我到北京见一见这位“中纪委的朋友”,在我的逼迫下凌杰带我到了北京,可是今天说这个“朋友”到外地出差了,明天又说正在参加重要会议,后天又说出国了,一天一个说法,总之见不到这位“中纪委的朋友”,先后二次到北京都是这个套路,直到目前我也没见到过这个人。

一晃到了2021年9月,我巳彻底不再相信凌杰,坚决要求其退款,凌杰却向我出具了一张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大屯派出所的《立案通知书》(图4),说他也被人骗了,他已经报了案,北京公安也已经立了案,钱是没法退了,只能等北京公安破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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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可是又是一年过去了也没见北京公安破案,此时凌杰却又给了我一个新的说法,说是人已经找到了,但北京公安的领导不让抓,他也没办法。我终于被凌杰骗进了死胡同。

可是700万元!对于我这样的一个小老板不是一个小数目。痛定思痛,回忆整件事的经过,我严重怀疑从一开始这就是凌杰设计的一个连环骗局。

首先,所谓通过辽宁省、后来是中纪委的朋友“设局”办事这有没有可能?如果说我作为一个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老百姓对此半信半疑,而凌杰是一名有着几十年从业经历的老律师,是完全应该知道这是不可能的,是一种极其荒唐的说法。但凌杰却堂而皇之地向我吹嘘这种做法,讲的有鼻子有眼。这只能说明,诈骗者并非他人,正是凌杰自己。

试想,真有人冒充辽宁省、中纪委的干部行骗,骗得过像我这样的普通老百姓,怎么可能骗得过凌杰这样一名有着几十年从业经历的老律师?退一步讲,既使如凌杰所说他也“被骗了”,但既已报案立案了,这骗子有名有姓,案件线索清晰、证据确凿,公安机关抓人破案不是非常容易吗?怎么会一年多破不了案?更何来“北京公安的领导不让抓人”之说呢?很显然,凌杰报案并没有、也无法向公安机关提供“骗子”的详细信息,故意向公安机关报了一个无头案,故意将公安机关也骗进了一个死胡同。

我向有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全国的网友郑重承诺:我以上所说都是事实,若有虚假,我愿承担一切责任。我呼吁有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严厉查处、打击凌杰这种扛着律师旗号的诈骗行为,呼吁全国的网友支持我。

凌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副本.png 

▲2022年10月10日,笔者登录凌杰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官网,在“律师团队”第4页右下角呈现的凌杰律师的照片和介绍(截图)

为防止出现片面舆情,中经联播网未立即公布该贴内容,将该贴转发给凌杰所在的律师事务,商请该所并通过该所转请凌杰律师对韩某某反映的情况予以“解释、说明或者澄清”。2022年9月17日,该律师事务所函复:“经查韩某某未与我所签订过任何委托协议,故不存在委托关系。并且我所也没有收到过文章中所提及的人民币700万元的律师费”。这意味着凌杰律师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属于规范的律师行为。

2022年9月12日,中经联播网将韩姓网友的贴文转给沈阳市司法局。2022年9月26日又将收到的凌杰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复函发送给沈阳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如果该网友反映和凌杰所在律师事务所函复的情况属实,这位凌杰律师轻则严重违规,重则涉嫌诈骗犯罪,属应予严查严处的情形。建议沈阳市司法局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反馈。2022年9月30日,沈阳市司法局律管处负责人电告中经联播网:已转沈阳市律师协会调查,若投诉属实,一定会严肃处理。

截止笔者撰写本文未收到凌杰律师对韩姓网友投诉的澄清和解释,但收到韩姓网友发来的一则凌杰与一位李姓人士的电话录音。通话内容似为:凌杰告之李姓人士“那个人”近期闹得厉害,当时有120万元是李姓人士收了的,请其尽快筹集用于还款,李姓人士称资金都投项目中了无法筹集。凌杰要求李姓人士出面与“那个人”见一面作个承诺也可,李姓人士称他不合适见面,可以让凌杰带“那个人”到项目看一看证明有还款能力,“就说项目是你自己的”。

难道这位李姓人士就是当时凌杰律师口中的“省纪委的朋友?”

笔者不是专业人士,针对韩姓网友指称凌杰律师的“诈骗”行为,无法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笔者从网上找到一些关于诈骗犯罪的法条和分析文章,供公众分析参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但从现有证据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凌杰律师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属于规范的律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章第40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六章第48条规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教育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认真办理涉及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意见》要求: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意见》强调:要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私自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规收费被处罚处分信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律师,是社会良知和公平正义的守望者,推动者,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故此国家对律师的行为规范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规,对涉嫌违规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查处要求。笔者相信,沈阳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一定会严格履职,尽快查清事实真相,回应社会关切。(编写黄飞虎)


【责任编辑:李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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