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发生纠纷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打官司?专家:有失公平

发生纠纷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打官司?

专家:相关条款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有失公平

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陈音江向《法治日报》记者反映:一些网络应用平台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用户与平台发生纠纷时,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比如,《××单车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本协议签订地即上海市××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陈音江说,因反复锁车未果被迫支付车辆调度费一事,他将××单车诉至北京某法院,立案后,被告向该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网络平台服务对象在全国各地,如果规定发生纠纷只能在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消费者而言太不公平了。”陈音江说。

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陈音江向《法治日报》记者回忆说,去年的一天,他在北京扫码骑行××单车抵达目的地后,将车停放在共享单车入栏结算区域内,可锁车时系统提示不在停车点,在附近反复挪车寻找停车点依然无法关锁。

无奈之下,他不得不勾选了“接受1元调度费并继续还车”才锁上了车。在此前后,他多次遇到共享单车锁车难问题。

“作为消费者,花钱购买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对方理应提供正常还车服务。将单车停放在划线停车点后,不能正常锁车,对方构成违约;让消费者接受交调度费的方式还车,进一步侵害其合法权益。”陈音江说。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单车诉至北京某法院。立案后,被告向该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作出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法院处理。

陈音江随后针对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法院管辖。

在陈音江提供的裁定书中,记者看到,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协议属于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协议中虽均约定了管辖条款,但在协议条文中并未对该条款进行特别标识以提醒消费者注意,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针对该管辖条款提请了消费者注意,故依据前述规定,该管辖条款应属无效。

这种现象并非个例。记者近日登录多家共享单车小程序、多个其他应用平台小程序的用户协议看到,除个别平台明确用户与平台产生争议后可以由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外,多数平台的小程序用户协议明确由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

天津市民李先生最近在某景区内扫码租用了××共享充电宝,为手机充电1小时15分钟,被扣了20元。他查看计费规则发现,其一小时收费10元,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与共享充电宝商家协商未果,他决定起诉维权,可看到该共享充电宝《××用户服务协议》后又打起了退堂鼓。

协议这样写着: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深圳市南山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跑那么远去打官司,太费劲了。”李先生说,他认为这样的协议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

记者登录多家共享充电宝小程序看到,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多有类似约定,如果不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则不能使用共享充电宝。

记者还登录社交平台小程序、视频平台小程序等多家平台看到,都有类似约定。如某社交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约定:本政策以及我们处理你个人信息事宜引起的争议,你可以向××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

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观察,实践中,平台这样约定很常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约定的性质属于格式条款,因为平台企业是单方拟定用户协议,没有和消费者协商,并且面对所有消费者使用的是相同条款。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说,争议的管辖法院涉及纠纷的解决,对消费者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例如法院地理位置不同,消费者为了维权,需要付出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等均有所不同。此类条款如果是平台未与消费者协商而事先单方拟定并重复使用,构成格式条款。这类条款的拟定者,即平台,必须尽到提示义务、说明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类管辖权条款无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认为,对于平台企业在用户协议中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是否构成格式条款及是否有效的问题,法理和实践中并不存在确定性的答案。司法判例显示,在一些核心问题(例如格式条款的认定、提示义务的程度)上,不同的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侧重点。

在尹玉看来,相比其他合同,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地位不平等性更加突出,且经营者可以更轻易地利用技术手段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相关条款。例如利用“默认勾选”“默示同意”等手段,或事实上设置“拒绝勾选则无法使用服务”的障碍。因此,司法实务中对这类条款的审查可能采取更加严格的尺度。

她认为,平台企业在用户协议中规定只有平台企业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相关条款有较大可能构成格式条款;平台企业应当在用户协议中对相关条款作出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弹窗、以明显标识相关条文、系统预留阅读时间、要求消费者自主勾选等方式,否则相应条款可能被判定无效;平台企业制定的管辖权及争议解决条款不应当显著地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否则相应条款可能被判定无效。

关于如何解决,尹玉提出,考虑到立法和司法领域缺乏确定的判断标准,难以对此问题作出定论。但就如何更好地处理消费者与平台企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权问题,关键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类似情形下应当清楚界定自身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最佳实践”,尽量避免权利侵害和纠纷的产生。

她认为,从经营者角度,既要避免滥用格式条款,又要充分履行提示与告知义务,还要避免增加消费者的诉讼负担。即平台企业在制定用户协议时,应避免单方设定对消费者明显不利的争议解决条款。特别是在管辖权约定中,应综合考虑消费者所在地和服务发生地等因素,提供更公平的选择方案。还要通过技术手段保障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充分知情权,例如在协议签署界面设置清晰的提示与解释窗口,避免使用“默认勾选”或“强制同意”等变相胁迫方式。

“在提供多种选择的情况下,还可以清晰标明各争议解决方式的优缺点,鼓励消费者自主选择最便捷的选项。甚至可以在管辖权条款中加入多元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如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降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成本与难度。”尹玉说。

在苏号朋看来,如果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必须到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势必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变相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此,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这可以看作一种信号。有关机关可以针对这种管辖争议,探索通过修法或发布有关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规定管辖地选择,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尹玉提出,针对管辖权条款,可以通过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管辖地的选择范围,例如优先适用消费者所在地或服务实际发生地,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鼓励平台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灵活选择,明确不得以“默认勾选”等形式规避显著提示义务。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公平性审查,尤其是在管辖权条款与消费者诉讼成本之间存在显著不对等时,应审慎认定其效力。

“还要推动行业自律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争议解决的统一规范或示范文本,并对不符合规范的平台进行督促整改。鼓励立法或司法探索在线争议解决(ODR)制度的推广,通过技术赋能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实现平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尹玉说。(法治日报记者 陈磊)




【责任编辑:欧阳雪】

当"0添加"只是个商标:商标法大修剑指套路,违法最高罚五倍

127万件"心机商标"被驳回之后,修法草案再祭重典:最高罚经营额五倍,任何个人均可举报.2026年6月22日,北京。"千禾0"不是零添加,"手打"面没人真正用手打过,"0糖"饮料照样升血糖——当这些让消费者频频踩坑的文字不过是一个注册商标,而非产品承诺时,法律终于要动手了。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披露,商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请6月23日开幕的十四

23条硬核措施直击沉疴 湖南靶向破题重塑营商环境新格局

将"以问题为靶心"直接写入标题,剑指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八类突出问题,推出23条硬核举措,以可量化、可考核、可追溯的制度设计,向全省营商环境的堵点痛点发起集中攻坚。精准聚焦:八大领域,靶向施策与以往温和表述不同,此次湖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成立

同步举办“法治筑基、商业有序 - 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首期活动汇聚法学界、金融界、企业界及新闻界近百位专家学者与实务代表,共同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理论前沿与实践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于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

于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法商融合护航高质量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于飞6月7日在该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上强调,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在于法治化保障——因为法治提供明确的预期。当天,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在京正式成立,同步启动“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

商文江 | 公共服务品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真正底座

“公共服务品质才是招商引资的真正底座。”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四川研究院名誉院长、前商学院院长商文江6月7日在该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上作出上述表示。他指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后,各地招商引资的竞争焦点已从“拼政策洼地”转向“拼服务高地”“拼法治高地”,长期稳定、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与公共服务成为吸引优质企业和人才的关键。商文江在

管晓峰:营商环境与经济系统工程和法治系统工程建设路径探讨

“优化营商环境绝非单一领域的调整,必须坚持经济与法治协同推进,构建互为支撑、良性互动的系统生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上作出上述表示。他在题为《营商环境与经济、法治系统工程建设路径探讨》的主题演讲中,系统阐述以系统工程思维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理论框架与实践路径。管晓峰从市场发展环境问

胡继晔:法律起源对金融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为什么普通法系国家的金融市场往往更活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在投资者保护上存在天然短板?中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国家,金融高速增长背后是否隐藏着法治短板?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课题组组长胡继晔6月7日在该校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首期活动上,以

徐家力:律师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扮演什么角色?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徐家力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首期活动上给出明确答案:律师不仅是法律的实践者,更是连接政府、市场与司法的法治纽带,其专业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法治化水

鲍世超:以营商环境之优,促地方发展之进

招商引资,不能只是“开门引客”的短跑,更应是“陪跑全程”的马拉松。心海集团董事长、北京山东企业商会副会长、、北京济宁企业商会执行会长鲍世超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首期活动上,以企业家视角道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真谛:“一个

朱崇坤:《民营经济促进法》司法适用问题

全文26处使用“平等”“公平”“同等”表述,市场准入实行“非禁即入”,禁止设置隐性壁垒——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被寄予厚望。然而,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朱崇坤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

吴长军: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问题与完善路径

当一些地方政府仍在以税收“洼地”、土地“零地价”、财政返还“内卷”吸引投资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悄然划下“红线”。《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近两年来,为何部分地区仍屡屡出现“超国民待遇”补贴、隐性地方保护、跨区域恶性竞争?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院长吴长军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

李振中:媒体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30多年跑大消费领域的新闻,中国行业报协会副会长李振中见证了“营商环境”从无人问津的模糊概念变成全社会上心的大事。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首期活动上,李振中以媒体人视角直言: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空气和土壤”

何忠成:以信用为底层逻辑构建“十五五”新型法治营商环境

当信用惩戒泛滥却修复无门,当“失信”名单成为地方政府要挟企业的工具,当政务诚信缺失让企业不敢投资——信用体系究竟是在优化营商环境,还是在异化为另一种权力寻租?上海大学法学院企业法治与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何忠成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

邵学全:以法治路径破解招商引资“内卷”困局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北京爱邦社政企智库总裁邵学全6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数字金融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既同期举办的“法治筑基、商业有序——地方政府促进招商引资和高质量发展路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2026首期活动上发表书面发言,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五条法治路径。他指出,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地方政

“看门人”为何频频失守?- 资产评估乱象背后的治理拷问

当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将整单业务转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代劳”,当执业人员可以一边参与评估、一边买卖客户股票,当重要评估参数可以随意调整、评估依据可以凭空缺失——这张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名片,还剩下几分信度?上述场景并非危言耸听。近日,财政部公布的2025年度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结果显示,在对15家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后,依法对4家评估机构、12名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

六月新规密集落地:外卖封签上路、疲劳驾驶三维认定、“数据算法”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一批与民生安全、道路交通、数据权益、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式施行。从整治“幽灵外卖”到严管幼儿园食品安全,从疲劳驾驶三维判定到“开门杀”责任明确,从商业秘密保护扩围到城乡供水统筹管理——多项新规聚焦社会关切,织密权益保障网,守护公众日常生活。网络餐饮全链条严管:外卖必须“封口”,商家必须“亮证”《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6月1日起

河北省检察院举办“检爱四十载 携手向未来” 检察开放日活动

5月28日下午,河北省检察院举办“检爱四十载 携手向未来”检察开放日活动。部分长期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石家庄市第二中学师生、家长代表等50余人应邀走进省检察院,直观了解检察工作,共同交流未成年人保护举措。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任国强参加开放日活动,并主持座谈交流会。据介绍,近

挽回损失307亿、行政检查下降34%!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交出硬核“成绩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5月21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共同介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发布会披露的一组核心数据格外亮眼——专项行动自去年3月启动以来,截至今年3月,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案件6.6万多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7亿元,为企业办实事10多万件。“四乱两执”集中

“长出牙齿”的法治靠山:民营经济促进法一周年考

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招投标机会均等,到金融活水精准滴灌、司法执法协同撑腰,这部我国首部专门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正以“看得见”的制度性红利重塑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与市场预期。

最高法发布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解密“开盒”产业链 - 非法获取9亿余条公民信息,主犯获刑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涵盖行业“内鬼”窃取医疗数据、铁路系统工作人员倒卖公民出行信息、官方学籍学历平台遭入侵倒卖数据、利用数亿条公民信息搭建“社工库”实施“开盒”网暴,以及利用HPV疫苗预约信息实施精准电信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类型,释放出重拳斩断个人信息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