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杜兆勇:《民营经济促进法》十大突破 - 筑牢民营经济权利保障体系

中经联播6月11日北京讯(欧阳雪  张宇晖 雨蝶)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主办,人民法治杂志、中国律师博物馆支持举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国际饭店举行。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经济与管研究所研究员、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表题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十大突破 - 筑牢民营经济权利保障体系》的交流发言。以下为发言摘要。


一、法律位阶的宪法性提升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该法在法治体系中的高位阶属性,其规定"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实质构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重审查机制。该条款通过"应当"这一义务性规范,确立了民营经济主体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法定参与权,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从"政策优待"向"权利本位"的根本性转变。参照《立法法》第九十八条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该法为民营经济权益构建了"源头预防-过程参与-实施评估"的全链条保护机制。

二、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性落实

第五十八条确立了民营经济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其规范价值可与《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形成体系呼应。该条款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禁止性规定,结合第六十二条关于涉案财产查扣冻的严格区分要求,构建了"企业财产-个人财产-案外财产"的三重隔离机制。这种制度设计既超越了传统物权保护框架,更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了"财产权推定合法"的现代法治原则。

三、人格权益的体系化保护

第五十九条针对民营经济主体人格权益创设了"双重保护机制":在实体层面,明确禁止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在程序层面,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管理义务和违法信息处置责任。这种"私权救济-平台责任-行政监管"的三维保护体系,相较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一般人格权保护,更凸显对民营经济主体商誉价值的特殊保护。

四、公权力规制的程序化约束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构建了公权力行使的"三重边界":在调查权行使方面,确立"最小损害原则";在强制措施适用上,重申"法定权限-条件-程序"的严格限制;在财产处置领域,创设"四类财产区分标准"。这种制度设计虽未完全达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绝对保护,但通过"实施前适应调整期""超权限查扣冻责任追究"等创新机制,显著提升了公权力行使的法治化水平。

五、征收补偿的公平化标准

第六十一条确立了"公平合理补偿"的法定标准,相较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适当补偿"的原则性规定,该条款通过"征收征用-行政收费-罚款摊派"的三位一体规范,构建了完整的财产权保护闭环。特别是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的禁止性规定,直指趋利性执法痼疾,其规范价值可与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征收补偿需公平衡量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相媲美。

六、刑民界分的法治化突破

第六十三条确立了"经济纠纷刑事化"的三重防火墙:在实体判断上,要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在程序控制上,重申追诉时效制度;在证明标准上,强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罪规则。该条款对"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禁止性规定,相较于英国萨里郡18世纪侵财案11.5%的不起诉率,更彰显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方向,其制度价值可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微罪不检举"制度。

七、异地执法的规范化建构

第六十四条创设了"异地执法三原则":法定权限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禁止趋利原则。该条款通过"案件管辖争议协商-上级决定"的梯度解决机制,结合"异地执法协助制度"的配套要求,有效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乱象。其制度设计既吸收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更创新性引入引渡制度的程序正义理念。

八、行政救济的实效化机制

第六十五条确立了"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双轨制:在权利救济层面,明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路径;在责任约束层面,通过政府败诉率的国际比较(如澳大利亚70%-80%的行政诉讼败诉率),揭示我国"放管服"改革的深化方向。该条款实质构建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责任追究-治理能力提升"的闭环机制。

九、检察监督的能动化拓展

第六十六条重塑了检察监督的"三维职能":在诉讼监督层面,强化抗诉、纠正意见的刚性约束;在权益救济层面,畅通申诉控告的受理渠道;在源头治理层面,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治理。这种制度设计既延续了我国检察制度的传统优势,更契合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1条"检察官应保障公共利益"的现代要求。

十、权利保障的体系化升华

从财产权保护到人格权维护,从公权力规制到救济机制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已超越单行法律的范畴,初步形成"权利宣示-权力约束-救济保障"的法治体系。其制度创新既是对"抑制商人"传统观念的突破,更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治从"形式平等"向"实质正义"的跨越。正如德国历史法学派所言:"法典化的终极价值,在于将纸面权利转化为生活秩序。"该法的实施成效,终将取决于每个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精准适用。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十大制度突破,本质上是在编织一张"法治防护网":横向覆盖民营经济全生命周期,纵向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全链条。当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判例,当权利救济成为常态化的法治实践,这部法律才能真正成为民营企业的"护身符"、市场活力的"催化剂"。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正是在这样的制度创新与实施突破中,不断迈向新的高度。


研讨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吴晓平主持,以进一步宣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凝聚合力推动落地生根为主旨。来自首都法学界、企业界、律师界80余人出席研讨会并热烈交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迈入“依法强基”的全新阶段。以“平等保护、精准服务、规范公权、激发活力”为核心原则,通过构建 “制度健全、保护平等、服务高效、司法公正” 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系统性法治解决方案,对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未来需进一步推动法律条文落地见效,让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中焕发生机活力,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李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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