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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和纳税服务社会化

谷裕祥
        从我国纳税服务社会化的实践来看,以税务机关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纳税服务模式虽然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专业服务组织促进纳税服务社会化的作用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还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本文就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应如何发挥其在纳税服务社会化中的积极作用进行探讨。
        一、社会专业服务组织的概念及其内涵
        (一)社会专业服务组织的概念。社会专业服务组织是指的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了政府与社会、与市场的联系作用的社会中介组织。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专业服务组织是指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联结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各种社会组织的总称,它包括狭义的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包括市场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狭义的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则是指在企业和政府、企业和市场、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着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的社会组织。本文中的社会专业服务组织是指广义的社会专业服务组织。
        (二)社会专业服务组织的分类。社会专业服务组织按照是否营利为目的,分为营利性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和非营利性的社会专业服务组织。营利性社会专业服务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标从事社会管理或纳税服务工作的专业服务组织, 通常也被称为市场中介组织。
        在我国,从事纳税服务的营利性的市场中介组织主要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非营利性的社会专业服务组织,通常也被称为非市场中介组织,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管理或纳税服务的专业服务组织。在我国,从事纳税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专业服务组织主要有: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人权益保护协会、协税护税组织、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等。
        (三)社会专业服务组织的特征。一是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它依法建立或者依照自己特定的章程而成立,有独立的运行机制和机构,其对外行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不受政府部门干预。二是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其控制体系属于自我控制,遵行自控原则。
这些组织虽然不受政府部门的直接管理,但是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三是具有很强的公正性。
        二、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在促进纳税服务社会化的积极作用
        (一)继续促进依法治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要求依法治国,而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税务部门大力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服务活动,但是仍不可能深入到每个角落。而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则能弥补这一不足。一方面能较为客观地向纳税人解释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与诉求,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供磋商平台和畅通沟通渠道。因此,通过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对纳税人开展涉税业务,加强税收宣传,能够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不断提高征管质效的必然选择。由于当前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征管辖区广、税源零星分散、税务机关人手不足的矛盾,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集中表现在对纳税户及其税源的控管上。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也随之不断拓展。因此,税务机关有必要广泛依靠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力量,积极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活动,以利于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动态信息,对税收实行源头控管,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缓解税务机关人手不足的困难和矛盾,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三)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纳税人是社会效益的创造者,也是税务机关选择发挥社会专业服务组织作用的内在动力。一方面有些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或者出于个性化的涉税需求,可以寻求社会专业服务组织提供涉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合理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处在社会中介地位,能客观地将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到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为完善税收立法、调整税收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还可以提供税务筹划等方面的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化解税收风险,最大限度地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纳税服务专业化的必要补充。社会专业服务组织作为沟通税务机关、社会、企业、个人相互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体系中处于一种桥梁沟通的位置。税务机关和社会涉税专业组织都是为纳税人服务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主要体现在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减少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等方面。涉税社会专业组织为纳税人服务,主要体现在依法代理、诚信执业和优质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降低纳税风险,提高办税效率,减少纳税成本等方面。税务机关和社会专业组织服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一致的。税务机关与社会涉税专业组织加强联系、沟通、合作,通过发挥各自优势,互相取长补短,共同推进税收工作的良性发展。
        (五)有利于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是一个社会化服务的系统工程,不单单是政府和税务机关一家的事情,它需要社会专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通过社会专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逐步构建和完善税务机关执法服务、涉税专业机构有偿代理服务、其他社会化组织援助服务相结合的现代化的纳税服务体系。
        三、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在纳税服务社会化中的现状
        (一)税务师行业作用发挥不充分。目前,我国税务师行业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仍然发挥不充分。究其原因:一是对税务师行业宣传不到位,纳税人思想认识存有偏差,使其失去了寻求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鉴证的内在动力,限制了税务师行业在纳税服务和服务企业发展中作用的发挥;二是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制约着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进程。税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税务师行业工作呈现不平衡的发展状态;三是由于执业人员业务素质原因,已远远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师行业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涉税服务需求,所提供的有偿纳税服务对纳税人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一是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社会化的需求不足,缺乏推动纳税服务社会化发展的外部动力。二是由于部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服务层次和服务质量等原因,这部分有偿服务主体对纳税人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三是由于涉税鉴证业务的市场准入原则,使得这部分有偿服务主体更无法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在纳税服务方面的作用发挥非常有限。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偿服务主体虽然在维护纳税人权益、配合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正是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致使这部分有偿服务主体无法广泛开展涉税服务和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三)其他社会组织协作作用有待充分发挥。
        一是从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性质的行业组织,如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人权益保护协会等开展工作的情况看,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职能整合,难以发挥整体合力。二是从基于商业性的税企合作,主体是各类税收信息化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来看,服务方式为有偿的产品售后服务,服务效果不佳。部分纳税人对商业性协作方式还难以认同,对推广应用税收信息化产品以及商业售后服务一时难以适应。三是由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协税护税组织和社会评价体系等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税收服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其协作作用有待充分发挥。
        四、发挥社会专业服务组织作用促进纳税服务社会化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税务师行业服务优势,加快纳税服务社会化步伐。一是把税务师事务所定位为税务机关的合作伙伴,及时解决合作伙伴的涉税问题,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积极引导其发展业务。二是为确保税务师事务所从业者恪守职业行为准则和遵从税法,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审计以促使其税法遵从,对不遵从税法者给予处罚。三是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合作遵从协议,以书面形式规范其执业行为,并对合作遵从协议的执行情况加强监控和检查,以确保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遵从和执行协议。四是鼓励税务师行业联合兼并,促进其不断发展壮大,发挥以税务师行业为主的涉税专业服务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进程。
        (二)发挥其他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杠杆作用,开辟纳税服务社会化新领域。一是积极优化其他涉税专业组织执业环境,健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制度,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涉税专业机构服务能力,为其他涉税专业组织守法、公正开展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环境。二是要广泛拓展与税收服务相关的机构或行业的功能,突出其在税收信息化等方面的行业优势,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技术性的纳税服务,拓宽税收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三是不断加强其他涉税专业组织的监管,推进执业质量评估监控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使之与税务师行业形成相互补充的社会专业纳税服务体系。
        (三)鼓励纳税人建立互助自治式的维权组织,促进维权社会化工作。一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财务法规政策信息,提供税务咨询、人才培训、专题调查等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使纳税人减少税收违法行为。二是开展调查研究,向税务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纳税人的需求,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税企有效沟通。三是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在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上更加有所作为,支持和帮助纳税人对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听证、复议及诉讼。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市国家税务局

【责任编辑:赵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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