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民警抓嫖后罚款放人 少女被送回发廊继续“工作”


小丁(化名)是被人贩子拐卖到中国的外籍姑娘,只有15岁的她每天上午被带到这里,凌晨1点多才回家。一次抓嫖行动,本应成为她被解救的最佳时机。但当晚却被送回发廊,被迫继续“工作”。

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街,有一家叫“白玲珑”的发廊。发廊里没有任何美发工具,只有几个房间、几张床。

抓嫖行动中,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阮某和民警以罚代刑,收了发廊老板娘2万多元后就全部放人,少女小丁被用3000元另行“保”出,连个人信息都没核实就被领走。

最终,一名“熟客”解救了小丁,却因此受到死亡威胁。为了人身安全,他带着小丁报警并说明了小丁的外国人身份,这起强迫外国少女卖淫案才东窗事发。

记者独家获悉,阮某等3名民警已被当地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刑罚。

民警抓嫖

被拐少女3000元被赎出  当晚继续“工作”

强迫小丁卖淫的陶某供述称,2013年11月,她通过朋友花2万元买了被骗来华的女孩小丁,见面第二天她告诉小丁她朋友把她卖了,小丁只有15岁,当时就被吓哭。

陶某告诉小丁去赚够钱才能回家。之后,陶某带着她去“白珑玲”发廊,让她在那里“工作”。而陶某和发廊老板娘江某轮流看着小丁,每天上午11点多带她去发廊,次日凌晨1点多才带她回家。

法院查明,2012年开始,江某开始容留他人在“白玲珑”发廊卖淫,仅2014年1月至9月,就容留小丁等3人在店内卖淫上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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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区,竟有人胆敢强迫被骗来的外国未成年少女从事违法活动,背后是否有隐情?   

其实,早在2014年6月5日晚上,民警邓某、梁某根据群众举报查处“白珑玲”。对于被拐少女小丁来说,这本来应该是她成功被解救的最佳机会。她回忆,当天晚上她也被带回公安分局调查,但其他人都被带到二楼问话了,只剩下她一个留在车上,没人对她进行身份核查或调查问话。半个小时后,一名民警把她带出分局,交给陶某的男朋友赵某,赵某把小丁带回发廊。

小丁对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说,当晚“白珑玲”发廊的女孩们继续营业,她也被强迫继续“工作”。她还注意到,她回到发廊后不久,有个公安人员来到发廊里找江某拿钱。    

陶某的男朋友赵某供述称,当时是他联系民警梁某,交了3000元给梁某后把小丁带走(梁某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或收据)。

民警梁某交代,当时他确实接到了赵某的电话,说愿意出3000元赎其中一个女孩,回到分局之后他把情况汇报给领导阮某,阮某同意后,梁某就把小丁带出分局交给赵某并收了3000元现金。从抓到放,没有哪个民警核查过小丁的个人信息或对她进行询问。阮某也供述称,他当时告诉梁某可以放人,但要注意,不能被人发现。

法院认定了这一事实:梁某接受赵某请托,在未对小丁问话调查的情况下私自释放,并收受赵某3000元好处费。

以罚代刑

交2.8万“求放过”

事后一民警收保护费   

根据法院事后认定的事实,江某及其他人员被带到公安局后,均承认在发廊进行违法活动,阮某、邓某、梁某均已知晓。但在这种情况下,阮某仍指示梁某、邓某对江某等人教育后释放。办案过程中,3人不但未按规定将该案件录入警综平台,也没有在笔录中记录江某等人承认的事实。

法院查明,江某向梁某“求放过”时,二人商定由江出28000元好处费,之后梁某指派协警杨某带江某外出取钱,后因ATM机吞卡,江某只取得20000元交予梁某。2014年6月7日,梁某指使一名协警向江某要走当晚没给剩下的8000元。

对这一情节,江某作证称,她自2008年10月至2014年9月长期容留他人卖淫。事发当天,民警表示要想全都被放出来的话,每个人需要罚5000元,总共3万元,否则就全都“上山”6个月。她说,讨价还价后减到28000元。

江某回忆说,这笔所谓的罚款,没有处罚文书,没有收据。

这一说法和民警梁某的供述一致。梁某交代,他把江某对他说的“可不可以赎出去”的请求告诉了阮某,阮某让梁某问江愿意交多少钱,听说江某可以去银行取2万多元,阮某就让梁某叫协警开车带江某去取。

法院还认定,2014年7月、8月,梁某又指使另一名协警每月向江某索取500元“经费”,要来的钱都被梁某据为己有。江某称,发廊被查抄后几天,梁姓民警对她说以后每月需交500元给他,作为治安大队对其收取的保护费,保证其发廊今后能继续营业而不被查处、影响生意。

交了钱之后,江某称表示自己确实再没被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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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私分

三人拿走1.6万元

面临调查借钱填补

除了江某给的2万元,赵某给的3000元,民警们还从接受淫秽服务被抓现行的男子处“罚”了1000元。

梁某交代说,阮某把他和邓某叫到阮某办公室,提议分钱。提供线索的邓某拿6000元,阮某、梁某各拿4000元,教导员拿800元或1000元,剩下的以加班费名义分给协警。协警李某等人作证称,抓嫖后,至次日凌晨,发廊涉案人员已经被全部释放。之后,梁某在分局二楼治安办公室给大家每人分了500元,说是查处这一案件的加班费,但其实大家清楚这钱是当晚处罚“白珑玲”发廊涉案人员的罚款。   

法院对此认定:梁某、邓某把钱都交给了阮某。次日凌晨,阮某在其办公室内与梁某、邓某把钱分了。

这一案件事发后,2014年9月25日,公安局纪委展开调查。梁某称,当时阮某召集大家商量对策,统一口径,隐瞒真相。次日,阮某让梁某借2万元加上其自己的8000元,装进信封加盖单位公章后放入民警办公室的财物柜中。

阮某交代,纪委调查期间,他帮着凑了8000元,钱是他带民警在当地一个楼盘做安保的时候,开发商给的出勤费。

东窗事发

“熟客”解救未成年少女

全家遭恐吓后报警

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男子潘某到“白珑玲”发廊找小姐按摩与小丁相遇。了解到小丁身世后,潘某很同情,2014年9月3日趁众人不备接走小丁。

但随即,陶某的男朋友赵某就给他打电话威胁恐吓。潘某对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说,不知他们怎么就查到了自己的家庭信息和户籍上家庭成员的电话,还给潘某的每个家属打电话要钱。

潘某的父亲作证称,陶某等人很神通,打电话的时候能一一说出潘家一家的姓名、住址及工作情况,并称已派人在家门口等着。

最后,潘某给了对方5000元。但之后潘某称,刚过一天,陶某的男朋友就又打来电话,让他再出15000元从国外买一个新姑娘回来,要求三天之内筹钱,否则看着办。

2014年9月11日,潘某担心人身安全,带着小丁到派出所报案。

这起案件被南宁警方高度重视,次日发廊被查抄,陶某、赵某、江某都被抓获。

2014年9月29日,南宁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将民警徇私枉法线索移交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2014年11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对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治安大队负责人阮某,治安大队民警梁某、邓某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阮某等3人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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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民警渎职行为 直接致少女未早日被解救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阮某、梁某、邓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并且收受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院具体分析指出,阮某等3人明知江某等人长期容留他人卖淫,甚至赵某找梁某“保人”的时候已经明确告诉他那个人是发廊的卖淫女,但在此情况下,3人不作进一步详细的调查,最后以不属于卖淫嫖娼为由对涉案人员作教育释放处理,且未按规定将案件录入警综平台,也未将江某等人承认从事违法活动的内容记入笔录,其间还接受请托将被胁迫外籍少女不作调查就予以释放,接受江某求情通过交“罚款”28000元的方式得以从轻处理,可见其徇私枉法的事实清楚。

法院还指出,阮某等人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少女小丁未能得以早日解救,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威严。

2015年12月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阮某、邓某有期徒刑2年。

此外,2014年底,江某被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她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固定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2015年10月,法院以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7年5个月,判处其男友赵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陶某、赵某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2人共同协商共同出资,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责任编辑:雨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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