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何去何从?

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何去何从

拯救“问题少年”亟待激活更多法律手段

8月17日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再刺痛社会公众的神经。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态势。

而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工作中,有一个问题各界高度关注,那就是收容教养。草案二审稿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而是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如何对待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一些业内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某种角度讲,收容教养制度的去留及改革,是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法成败的关键所在。收容教养制度到底该何去何从?该如何对这一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革?对于一些低龄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该如何进行有效的矫治?一系列问题值得考量。

收容教养制度存缺陷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屡屡见诸报端,极大地刺激着公众神经。此前,在今年8月初召开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曾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简单地依靠加重刑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总体上仍应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于公众关切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应充分运用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

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借鉴了前苏联、朝鲜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收容教养”一词最早出现于1952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6年中央有关部门文件首次明确将收容教养作为针对犯罪行为尚不够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措施。

1979年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至此,收容教养作为一项制度首次从法律上得以明确。

此后,公安部陆续出台一系列文件,对收容教养的执行内容、适用条件等问题作出规定。1997年刑法修改时对收容教养有关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申了刑法中关于收容教养的规定。与此同时,根据要求,1999年各省开始建立独立的少年教养管理所(队)。

应当看到,收容教养制度自建立以来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缺陷。由于多年来实践中一直参照劳动教养程序执行,收容教养并没有脱离传统意义上的监狱收押集中管理的执行方式,因此出现了诸如“只重视关押,忽视教育矫治”“有收容、没教养”等现象。此外,还有反映认为,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长期与未成年犯共同关押,极易导致交叉感染,对其身心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而过早贴上罪犯标签,容易使这些孩子仇恨社会,难以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之后,各地收容教养的数量明显下降,有的地方在消化完2013年之前的“存量”后,未再决定或者几乎不再决定使用收容教养,有的地方虽然仍在适用,但控制极为严格。

“可以说,是立法的不健全导致收容教养措施并不是很成功,没有实现其设立价值和应有功能。”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苑宁宁分析指出,目前收容教养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除了“收容”一词的社会观感不好容易引起误解之外,收容教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还都不是很清楚,收容教养制度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也受到质疑。

收容教养去留存争议

处置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法律不能缺位。显然,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前期立法过程中,关于收容教养的去留问题就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对于专门教育能否取代收容教养也存在不同的看法。针对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一些学者专家持谨慎态度。

“将收容教养和专门教育混为一谈,跟目前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发展趋势是不相符合的。”在苑宁宁看来,专门教育无法取代收容教养。

首先,两者适用对象完全不同。收容教养针对的是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这类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大,要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更有强度的矫治来纠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而专门教育针对的是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还达不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只不过跟普通学校相比对学生的管束相对更严格一些。因此,如果把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放到专门学校,不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就可能会再次危害社会。其次,二者本质不同。收容教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矫正措施,专门教育本质上还是一种教育。按照目前草案的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而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不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而是应当司法化。

“因此,收容教养与专门教育,从适用对象、决定程序以及执行方式包括期限来说,完全不是一类措施。而且,专门教育解决不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问题。这些年来,十一二岁的孩子严重暴力事件频发,公众普遍认为法律对这部分孩子并没有足够的强有力的措施。如果再混为一谈,会更加导致没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应对,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在苑宁宁看来,立法的相对滞后是问题症结所在,必须找准问题并加以针对性的改革,才能满足现实需要。

可分别设计两种制度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很多严重校园欺凌案件无法处理,也助长了这些低龄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恶性,促使他们更加藐视社会规则,容易走上更严重的犯罪道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当前面临的最大制度性难题,是如何对这部分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预防其再次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

佟丽华建议,针对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和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分别设计两种不同的制度:专门教育和强制教育。具体来说,专门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承办,主要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司法机关配合;强制教育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承办,公安机关对涉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提出意见,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移交人民法院、是否进行强制教育以及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佟丽华特别强调,开展强制教育制度,各省几乎不需要再单独建设新的场所。“各省原来一般都有未成年人劳教所,场地都是现成的,原来那些实施严重犯罪但因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够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一般也都是送入未成年人劳教所进行教育矫治”。

 

【责任编辑:欧阳雪】

2025年辽宁全省法院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一审860件,追赃挽损18.1亿元

优化营商环境,关乎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的发展全局,辽宁全省法院锚定这一目标,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关系营商环境”理念,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25年,全省法院审结相关一审案件860件,成功追赃挽损18.1亿元,为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

商标法修订亮剑“心机商标”,恶意抢注最高罚十万元

商标法修订草案正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法将直面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致力于净化商标注册秩序。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芮文彪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国人大目前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针对商标恶意抢注、囤积行为以及“心机商标”等突出问题,从制度层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已接近5000万件,位居

河北检察2025:41项经验获最高检推介 追偿生态赔偿金7.3亿元

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法律监督及队伍建设等领域持续发力,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据1月21日河北省检察院2026年首场新闻发布会数据显示,2025年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19万余件,41项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介,32个案件获评典型或优秀案例,99个集体及326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以高质效办案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护航营商环境:纠治趋利性执法 平等

直播电商迈入强监管时代!新规设“黑名单”、限流量、管AI主播

曾经乱象丛生的直播电商行业即将戴上“紧箍咒”,四类主体责任不明、消费者维权困难的时代将宣告结束。《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新规由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针对直播电商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全方位监管框架。新规首次系统性地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的责

招投标腐败黑链:一场分噬国家利益的“精细分赃”

评标专家信息被泄露,保安牵线运作中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安排清场方便“围猎”专家。招投标领域腐败已形成分工明确的灰色产业链。近年来,评标腐败乱象频现,有的公然信息造假,有的表面流程合规实则层层失守,有的利用“暗语”串标,有的甚至利用黑客入侵系统精准指定评标专家。招投标领域腐败手段不断升级,从早年在招标中心门口拦截专家、现金行贿,发展到通过微信群定向勾接,直至黑客入侵。这一领域腐败呈现链

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司法部部署2026年执法常态化监督

行政检查次数下降33%,发现问题率却提高18.5个百分点——这一减一增的背后,是司法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取得的实质性突破。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1月19日在北京召开。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会上指出,2025年司法部牵头组织开展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效显著,全国涉企行政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3%,而发现问题比例平均提高18.5个百分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

厦门市海渔综合执法支队力保千吨钢构架安全转运 精心护航保建设

1月11日7时许,一场关乎第三东通道建设进度的重要海上转运作业,在晨光熹微中拉开序幕。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以下简称四大队)执法人员准时抵达第三东通道33号桥墩附近海域,为千吨级钢构架海上转运任务提供专项护航保障。▲钢构架行驶途中此刻的作业海域,一派繁忙有序的景象。巨型工程船巍然屹立于碧波之上,红白相间的重型起

执法新风:从“重处罚”到“重服务”的治理变革

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这批案例覆盖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云南、宁夏等八个省区,展现了各地执法部门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聚焦企业“急难愁盼”,严肃纠治执

平台规则透明化 新规遏制大数据“杀熟”

一部将深刻改变网络交易生态的新规正式亮相,平台“霸王条款”将被套上紧箍咒。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这部将于2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直指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环节。办法聚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这一“关键少数”,以平台规则为切入点进一步压紧压实平台责任。新规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实施大数据“杀熟”、不合理限制经营者自主权

上海营商环境迎9.0版升级,首次回应“反内卷”助力企业轻装前行

从“新春第一会”到“新年第一会”,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步伐再度提前,彰显出这座城市对市场主体的不懈呵护。元旦后第一个工作日,上海连续第九年召开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与往年不同,这次大会首次从“新春第一会”改为“新年第一会”,比往年提前了一个月左右,展现出上海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紧迫感。会上正式发布的《上海市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年)》

企业名称申报新规出台,“傍名牌”行为将受严管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提供统一明确的操作规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1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这一新规针对企业名称申报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规则不清晰等问题,为企业提供了从申报流程到相同近似比对的全链条指引。我国已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登记机关取消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强力铆合“关键一环”!首部董秘监管规则征求意见

12月31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一份长达38条的征求意见稿,首次为5000余家上市公司的“关键岗位”董事会秘书制定了系统的监管规则。“这是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秘的监管规定。”证监会起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的最后一天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这部共计三十八条的规则,从职责、保障、任职到追责,

最高法出台管辖新规,民事案件管辖争议迎破解之道

最高人民法院为民事案件管辖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划上清晰界限。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这一重要司法文件将于次日(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该批复针对民事案件管辖中的五大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旨在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批复的制定源于审判实践中的现实需求。

精准拆招隐蔽逃债!最高法发布7件典型案例划红线,筑牢营商环境安全盾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7件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覆盖股东滥用权利、夫妻恶意逃债、拒不执行判决等多种常见情形,明确司法裁判规则的同时,释放出全链条惩治逃废债、全力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司法屏障。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案例发布现

对外贸易法大修落定!新增“安全发展”条款,数字与绿色贸易获法律保障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4年施行以来的第二次全面修订,也是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进入新阶段、全球经贸格局深刻变化的背景下进行的一次重要法律完善。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共十一章八十三条,从立法宗旨、改革举措、发展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调整和充实,充分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总体思路。法律演进历程对外贸易

公安部围剿金融黑产,斩断近300亿“黑灰产”链条

一场持续六个月的全国性打击行动,揭开了金融领域“黑灰产”的庞大网络,也展现出监管部门协同作战的新格局。12月25日,公安部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的工作成效。今年6月至11月,两部委部署17个重点省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果。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华列兵在发布会上

吴有龙:“法治雷锋”如何筑牢企业“心安”基石

企业家不怕经营纠纷,最怕心结难解、对司法环境失去信心。法治雷锋宣讲团团长、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有龙认为,企业对司法的期待,不只是输赢,更在乎过程中的尊重——司法既要合法,更要共情,让企业感受到被重视。

信用新政:轻微失信原则上不公示,百万市场主体迎新机遇

一项将于明年实施的新规,标志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精细化、法治化新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11月26日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这一重要规章将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23年发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首次明确了失信信息按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规定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这一规定将显著降低

企业减负新政直面“痛点”,三大机制破解“政策不解渴”难题

企业负担感受依然较重,57%的企业期盼进一步降低增值税,国务院减负会议正推动政策从“有”向“优”转变。11月25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第十四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柯吉欣在会上表示,将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常态化运行机制,集中解决政策不解渴、不精准、不直达、不便捷的问题。本次会议总结了前期减负工作:今年1-8月,支

皮艺军 | 遵循公共规则 为营商环境法治化打好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专家组副组长皮艺军在于近日举行的首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公益)大讲堂发表的主题演讲引发企业界和律师界的强烈共鸣。11月24日,大讲堂秘书处邀请皮艺军走进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与广大网友进一步深度交流。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