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海南政协委员何飙:海南省应积极提升救灾能力,将救助类保险纳入应急救助体系

【中经联播1月23日海口讯】近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海南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开幕。来自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省政协委员齐聚一堂,围绕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共同为推进海南改革发展和建设自由贸易港建言献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海南省社会救助模式,推进和完善海南省农村家庭灾后应急救助、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国务院令)、《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指导意见,海南政协委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何飙建议海南政府支持将救助类保险纳入应急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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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协委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何飙

海南省自然灾害对农村居民的影响

海南省拥有近600万农村人口,常驻农村人口超过350万,多数农村居民从事第一产业相关职业,抗灾能力较弱。而海南省频繁的自然灾害,使广大农村居民经济损失严重、失去稳定收入来源、面临致贫或返贫风险,同时也给财政部门带来巨大的救灾压力。

海南省目前购买的救助服务及其效果不佳的原因

数百万海南农村居民迫切需要及时、充分的巨灾保障,政府也需要在救灾的同时有效平滑财政救灾支出的波动性风险。为解决以上问题,海南省政府试点推广了巨灾保险和农房保险,希望以此来达成提供巨灾保障、平滑财政支出和提升灾害救助效果的目的,但以上措施却未达到明显效果:巨灾保险试点的两年内赔付率极低;农房保险试点6年,覆盖率尚不足20%,均未能有效提升海南省的灾后救助能力。

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保险本身存在设计缺陷:保险责任单一,巨灾保险仅承担巨灾造成的人身意外保障,农房保险仅承担巨灾造成的房屋损失;保障程度不足,农房保险的保险金额为砖瓦结构农房每户15000元,钢混结构农房每户20000元,远无法弥补农村居民的巨灾损失;赔付率低,保险赔偿方案的设计使巨灾保险的赔付率极低,影响农村居民的投保热情。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政府的支持力度不足,未能使保险充分发挥出资金杠杆功效:财政补贴力度低,间接导致保障力度不足;政府未将保险纳入现有的应急救助体系,政府的救助行为与保险的灾后赔付各自为政,削弱救助力度的同时也降低居民的投保热情。

为完善海南省农村家庭灾后应急救助体系,何飙提出以下建议:

(一)思想层面

树立救助保险的创新思想。响应中央文件的精神,创新社会救助模式,继续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开放保险思想,不再局限于现行巨灾保险和农房保险的财产补偿作用,接受和创新新型保险模式,以放大救助能力、提高救助效率为目标,充分开发、利用保险的资金杠杆效用和专业风险管理能力。

(二)制度层面

建立以提升救助能力为中心,以救助保险为重要手段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各应急管理部门需将保险纳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借助救助保险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帮助保险公司建立与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保险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充分利用救助保险统筹做好救助及恢复重建工作。财政部门需认真做好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等各项工作。根据当地财政情况设计保费补贴比例制度,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民政、扶贫部门需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或审核农村居民相关信息,为灾后救助提供居民信息保障,为救助保险的政策制定、承保、查勘、定损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三)工作层面

引导、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新型救助保险。首先,为各保险公司明确保险责任范围,按照“广覆盖”原则,尽可能全面地保障农村居民可能遭受的巨灾损失;其次,鼓励保险公司运用、开发新型保险模式,使救助保险能够更快地履行赔付责任,增强受灾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最后,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基础数据库,做好资料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研究工作,以得到正确的费率。

(四)保障工作层面

要求经营救助保险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项服务经费,用于地区灾害风险评估、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灾害应急演练等,并配套专项服务方案,通过创新保险服务模式,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平时预防准备”、“灾前监测预警”、“灾中处置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的多维度、立体式巨灾风险治理体系,进一步减轻社会灾害风险。(闫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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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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