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美国专家谈《超级基金法》实施经验

日前曝光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受污染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类似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污染场地造成的危害日益凸显,污染场地修复问题越来越受到专家、学者的重视。

美国是较早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国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治理经验。早在1980年,美国就着手建立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旨在解决这一环境恶疾,利用法律手段确保受污染土地得到有效治理。1980年通过的《超级基金法》对当时美国的污染土地修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天仍具有深刻的影响力。

在日前举行的《世界环境》可持续发展与低碳理事会第十二次政策对话会期间,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特邀来自美国环保局第九区的3位专家Jessica Kao(高景仪)、 Richard Hiett和 Rusty Harris-Bishop,围绕《超级基金法》,分享美国在土壤修复方面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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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放在保护人类健康上

关于土地污染修复中如何确定优先清单的问题,美国环境局在1980年做了一系列思考,最终得出结论,优先权应该放在保护人类健康和赖以生存的环境上,这是基本前提。

美国环保局第九区超级基金项目专家Rusty Harris-Bishop说:“优先清单,就像一座金字塔,环境污染最糟糕最严重的场地就好比金字塔的顶端,需要参考各种科学指标,并做出研究调查,这些场地都由美国环保局处理。”

Rusty Harris-Bishop补充说明,鉴于《超级基金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人类健康,这样看来,就需要考虑哪些土地污染物具有健康暴露性。通过健康暴露问题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优先级别。然后美国环保局确定污染情况,追溯潜在的相关责任主体。经过调查、取证等,环保局确定责任,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对策,确保人体健康不受污染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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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踪确保清理赔偿

据几位专家介绍,《超级基金法》追责的范围较广,这是当初美国在权责政策上做出的选择。

一方面,假如追踪到潜在的责任方,不论当时是否触及相关规定,无论有意或无意、直接或间接造成土地污染,一旦确定在历史过程中造成污染,法律就可以追究责任,要求责任方负责清理和赔偿。这是《超级基金法》非常严苛的一面。

另一方面,《超级基金法》不论责任方的责任轻重,涉及的各方需要共同承担治理责任。这一点非常值得一提。

此外,《超级基金法》有权利追溯历史,这在美国法律中是极罕见的做法。《超级基金法》通过回溯历史,调查取证,最后找出污染的责任方。

这样的做法,会涉及更多责任方,各方如履薄冰,很多公司便开始设想,鉴于《超级基金法》已经是一把利刃,如果不希望被其追责,就需要在未来减少制造有害废物的可能性。

“虽然《超级基金法》是关于土壤清除修复的法规,但是其对后人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因为这种方式会让责任主体难辞其责,并参与到土地治理和修复中来,同时,追责的观念普及后,也增加了各投资方、厂商和公司等对土地利用的谨慎和重视程度。”高景仪表示。

此外,关于土地治理所需的大量资金,在美国主要采用抽税的形式。以这种方式,让一些石油化工企业承担对土地的责任。但出于商业利益和自身利益的考量,很多情况下这些公司并不情愿出资治理,甚至与各级政府、环保局等机构进行博弈,阻滞了进程,也出现了所需资金短期无法填补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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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参与贯穿治理始终

据介绍,大众参与的理念贯穿美国所有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在《超级基金法》里也有重要规定,社区的参与必不可少,因此在决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何调查和处理等,每个步骤都要让社区了解并参与进来,社区可能会提供符合本土特点的构想。

“在贯彻实施环保观念过程中,因为各个地区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经济状况不同,而社区和居民对当地的生态人文更加了解,所以非常需要划分不同的区域,这样能够在当地居民、社区与当地政府间架起桥梁,汇总各方不同意见。所以,划分区域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基础构想。”高景仪说。

此外,高景仪表示,在执行项目的过程中,一些社区觉得科学衡量的指标本身非常复杂,法律程序也较为繁琐,再加上社区有时对政府并不完全信任,以上这些因素都需要社区居民亲身参与,并告知政府和环保局其真实想法。

“《超级基金法》提出的可行方案,社区会有自身的顾虑,不愿意配合,抑或需要政府或环保局采取更进一步的举措。”高景仪说,“不过在过程中,所有的决策和处理方法,各方之间都会有相互协调,尽量达成统一意见。虽然结果有时无法确保各方完全满意,但是社区及大众参与依然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所以《超级基金法》注重的是较为完整、健全的大众参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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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期结合重在预防

美国环保局超级基金项目专家Richard Hiett表示:“在超级基金项目数十年的运作过程中,有短期性或长期性的项目,一般谈到多难、多贵、多慢的情况,指的是长期修复。环境遭到破坏是非常容易且迅速的,但是修复过程却是漫长且艰难的。因此,预防是非常必要的步骤。最重要的是预防性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这些法律保障,那10年、20年以后可能出现异常严重的新增污染场地。在这方面《超级基金法》无疑是极具前瞻性的。”

当初构想《超级基金法》时,美国政府的设想是投入巨额资金,最长10年就能治理大部分污染场地,但实际上却没有预期效果。土地治理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35年以后的今天,美国依然在积累经验,谨慎摸索。

当前,在我国工业场地污染形势严峻、土地资源相对紧缺的条件下,对污染地的再开发利用可以增加土地存量,缓解人地矛盾。然而,土地修复在我国许多地区均属于新兴行业,地方政府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在法规、政策和标准等方面缺少相应的参考依据。

美国《超级基金法》作为这一领域的重要借鉴成果,其出台35年来的经验和教训,有助于我国未来开展相关方面工作,包括立法、监管、全民参与、信息公开等。我国现阶段对污染场地的治理缺乏成熟的体制机制,发改委、环保部、农业部等多部委研究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土十条”出台在即,我们可以期待新的政策法规为污染土地的治理带来福音。

在这种情况下,将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作为研究对象,将《超级基金法》纳入理论探讨的范畴,既可以丰富我国污染场地治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同时也为我国污染场地治理机制的建构提供理论引导。

【责任编辑:张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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