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政策要点】
- 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范围,不再以公办、民办简单划分
- 三类养老机构实施差异化收费:兜底保障型实行政府指导价,普惠支持型分情形定价,完全市场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 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未按规定公示不得收费
- 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确定,收费动态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首次被纳入普惠支持型范畴
中经联播讯( 朱行民 刘挥 李家虎)
养老机构收费项目繁杂、价格不透明、群众“看不懂、算不清”,这些长期困扰老年人家庭的痛点,正在迎来制度层面的系统性回应。
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6〕1476号),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普惠养老服务的收费管理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这份文件不再沿用“公办”“民办”的简单二分法,而是按照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将养老机构重新划分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三类,分别匹配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

首次划定“普惠支持型”边界
此次《指导意见》最受关注的突破,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范围。根据文件,这一类别包括以收住社会老年人为主的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或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也被明确纳入普惠支持型范畴,其基本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这一界定的政策意图十分清晰:将“享受了政府支持、就应当提供普惠价格”的原则落到实处。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指出,总体思路是通过“划定范围+倾斜支持+价格引导”,既引导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又减轻入住老人的支付负担。
分类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各归其位
《指导意见》将养老机构收费划分为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和上门服务费三类。其中,基本服务费指床位费和护理费,非基本服务费包括餐费等,上门服务费则是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的收费。
在定价方式上,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同等质量的普惠支持型机构执行或单独制定;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给予补助。普惠支持型机构中,公建公营和公建民营的基本服务费同样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机构则由地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其与政府以合同约定方式合理确定价格,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的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优质优价,满足多样化需求。对医养结合服务,文件允许根据成本增加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以调动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此类服务的积极性。
收费标准制定的总体原则是“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定价过程中,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捐赠等需按要求冲减定价成本,同时考虑合理利润水平,以稳定机构经营预期。
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老乱收费问题,《指导意见》拿出了明确的制度工具。文件要求各地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步在网上公示。清单须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和减免政策等信息。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与此同时,文件要求建立收费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保障价格政策与成本变化、群众承受能力之间的动态适配。
居家上门服务的价格“盲区”有了指引
居家养老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选择,但此前上门服务“怎么收、收多少”缺乏明确指引。对此,《指导意见》规定居家上门服务费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地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让服务机构合理定价、老年人家庭“看得懂、可比较”。
制度支点背后的现实压力
政策的紧迫性源于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数据显示,2025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3.2亿人,占总人口的23.0%。与此同时,全国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数量为39.5万个,普惠和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不足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研究所社会事业研究室主任邢伟指出,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一头连着民生保障底线,一头牵动养老服务市场供给”,科学的价格制度设计能够清晰界定政府、市场、家庭三方的责任边界,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实现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型。
下一步,三部门将指导各地加快出台本地区养老服务价格政策,做好机构认定、配套支持政策落实和分类收费标准制定等工作。从“糊涂账”到“明白单”,普惠养老的价格治理框架正在加速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