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

教育部修订《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有啥调整?



中经联播2月7日北京讯(罗莉莉 杨辉 李之求)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印发。为深入了解《办法》修订的背景、思路、原则及具体内容,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3年,教育部首次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采用信息化方式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系统与管理制度。2014年,教育部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在全国联网运行。这些举措使得学籍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整体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教育公平也得到进一步促进与保障。


然而,随着学籍管理规范性需求不断提升以及学籍信息的深入应用,原《办法》部分内容与学籍管理实践已不相适应。同时,教育强国建设战略目标的提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建构、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的实施以及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也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学籍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亟需改进的地方。


问:《办法》修订的思路与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修订充分回应了新时代基础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对学籍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旨在有效解决学籍管理面临的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在充分考虑学籍管理可行性基础上,将当前学籍管理面临的需求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大程度反映到《办法》修订稿中。《办法》修订严格遵循法制逻辑、现实逻辑与发展逻辑相结合的要求,切实提升《办法》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与有效性。


具体修订原则包括:一是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循信息收集法、保密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二是实用性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当前学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三是连续性原则,保留原《办法》中对规范学籍管理仍然具有适用意义与价值的条款,保障学籍管理政策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四是科学性原则,针对各地学籍管理要求不尽相同的现实情况,既明确了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又为地方因地制宜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留足空间。


问:《办法》对学籍的定义及各级学籍管理部门的权限作出了哪些调整?


答:《办法》明确了学籍、学籍信息、学籍管理、学籍档案的定义,并对学籍信息、学籍管理、学籍档案做出了类型划分。例如,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的身份标识,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需建立学籍;学籍信息包括基础学籍信息与非基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包括传统媒介管理与数字化管理两种方式等。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省、市、县、校各级学籍管理部门的权力、职责,对学籍管理权进行合理调整,赋予地方学籍管理部门相应的自主管理权。例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与完善国家学籍系统并推进学籍管理移动端的建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


问:针对当前学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办法》如何回应?


答:《办法》突出了教育公平,对跨省转学、省内转学等学籍变动条件进一步做了细化规范,对空挂学籍、人籍分离、重复学籍等问题均做出了回应。例如,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办工作;学校应当定期核准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等。


问:针对特殊学籍管理需求,《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特殊教育学生、专门学校学生、境外学生、高中阶段职普融通项目学生等类型的学籍管理要求比较特殊。《办法》对这些学生学籍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与国家基础教育改革的需求切合。例如,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学校登记信息、办理入学并注册学籍;适度放开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情况特殊的可以允许其降级就读等。


问:《办法》中如何体现数字化给学籍管理带来的新变化?


答:《办法》在优化学籍应用服务和人文关怀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数字化给学籍管理带来的新变化。例如,进一步简化跨省转学材料,实现跨省转学“一网通办”;推进基于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学生可信教育数字身份”建设与应用,在不同应用系统间实现学生教育身份信息的可信识别与安全共享;对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和学籍数据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学籍数据和学生信息安全等。


问:如何保障《办法》落地落实?


答:《办法》设立“保障措施”一章,对学籍管理保障条件、学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不断加强学籍管理机制建设,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条件,按需配备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应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等。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理措施,确保《办法》得到有效执行。


此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提升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水平,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水平,建设高质量学籍管理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是指在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的身份标识,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籍。学籍信息包括基础学籍信息与非基础学籍信息。基础学籍信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主要包括学生的居民身份信息、学生的在校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非基础学籍信息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等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学籍管理包括传统媒介管理与数字化管理两种方式。学籍管理以数字化管理方式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传统媒介管理方式。


第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与完善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学籍系统)并推进学籍管理移动端的建设。负责各省(区、市)中小学生非基础学籍信息的互联互通,对跨省就读进行监督、检查与协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基于本省(区、市)学籍信息数据库开展相关学籍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及时办理各项学籍业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配合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帮助家长查看与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采集与管理通过国家学籍系统,非基础学籍信息由各省(区、市)进行管理维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所采集和管理学籍信息的数据安全负责。


第二章 学籍建立与更新


第六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形式有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新设立纸质学籍档案。确需纸质学籍档案的,可由学籍管理员参照电子档案格式打印相关纸质材料,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条 学校应在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和学生转学后及时更新学籍档案。正常升级的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由国家学籍系统自动更新。学生升学、转学或发生其他变动的基础学籍信息,原则上在1个月内由学校完成更新。


第八条 学籍号由国家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 学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生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与学校应及时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处理与解决问题学籍。


第十条 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学校登记信息、办理入学并注册学籍。


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注册学籍,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其学籍管理状况。


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对于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应出具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


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从专门学校返回原学校继续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就读年级,并及时更新学籍。


对于需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学生,应出具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相关鉴定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明确其特殊学生身份,学校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特殊教育和帮扶。


对于严重残疾而不能到校就学的特殊儿童,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按法定的入学年龄注册学籍,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籍信息变动应根据学籍信息类别,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核准。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移动端在国家学籍系统中更新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应由学校审核确认后完成信息变动,必要时需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升学时,各方应依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在全国学籍系统完成学籍转接。升入学校应及时接收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做好档案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工作。


适度放开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由其所在校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判定学生是否升级就读或毕业、升学,情况特殊的可以允许其降级就读,并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登记,交由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的核办工作。转出学校须对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保留,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学籍档案复印件。纸质学籍档案复印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进一步简化跨省转学材料,实现跨省转学“一网通办”。


健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移动端查询学籍信息状态、转学进度机制。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后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休学的期限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后确需继续休学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复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学籍系统标记或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开展问题排查与辍学劝返复学工作,动态跟踪处理控辍保学台账。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后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籍注销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需在国家学籍系统保留相关信息记录。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相应证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计划,逐步推广使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与纸质证书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学籍所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学籍档案转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回到境内后仍需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凭相应学习记录进入对应年级就读。接收学生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应接续学籍档案,并将学生出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凭相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学籍系统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不断加强学籍管理机制建设,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条件,按需配备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优先选聘工作责任心强并有较强信息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教学点的学籍管理可由中心校承担。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国家学籍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和更新。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学籍管理人员工作量并将其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籍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采取积极有效办法保障学籍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指导所管辖单位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工作。学籍管理员应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学籍系统采用集中建设部署,中央、省、市、县、学校五级应用模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全国学籍系统的功能设计和用户体验改进,为采集和管理学生全周期、全过程学籍数据与及时监督学籍异常情况提供技术保障。各地拥有本区域学籍数据的管理与使用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建立学籍安全管理的预警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须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学籍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予以封存。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生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推进基于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学生可信教育数字身份”建设与应用,在不同应用系统间实现学生教育身份信息的可信识别与安全共享,严防其他应用系统违规采集学生信息,严防学籍数据通过其他应用系统产生泄露。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学校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一是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是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是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是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是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六是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是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是除上述行为外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九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海外中国学校、在港澳地区举办的内地课程学校为学生注册学籍,由国家学籍系统单列管理学籍信息,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高中阶段学校举办职普融通类项目的,根据本省(区、市)职普融通教育有关规定开展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1日印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李小飞】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全国覆盖,8400万劳动者迎来安全保障网

一场关乎数千万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的制度变革正悄然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于2026年扩至全国所有省份,标志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明确了试点扩围时间表。2026年,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将总体纳入。这一试点

中国启动未来五年扩内需战略,供需双侧改革破解“供强需弱”

打通经济循环脉络,从“内卷式竞争”到“优质优价市场”,一场深度变革即将开启。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昌林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国将研究制定出台2026-2030年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这一重磅政策旨在破解当前经济运行中“供强需弱”的矛盾,推动供需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动态平衡。王昌林在会上指出,我国经济发展中需求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同时也存在供给不

银发经济迎政策红利,八部委联合发文培育养老服务新主体

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将迎来品牌化、科技化发展的黄金期,14项具体举措为银发经济注入新动能。1月13日,民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正式发布《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 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这一文件聚焦品牌建设、供需对接、科技赋能等五个方面,旨在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银发经济已成为推动内需增

医保账户跨省共济新政落地,1.4万亿“家庭健康金”激活

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政策全面实施,全国约1.5亿跨省流动人口的家庭医疗负担将得到实质性减轻。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标志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全面启动。这项政策打破了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的地域限制,将共济范围从省内

两项政务服务国标同步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有了标准答案

政务服务改革正从“单点突破”迈向“系统集成”,新国标为全国政务服务机构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手册”。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集成办”工作指南》和《政务服务大厅集约化建设指南》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正式开始实施。这两项标准紧扣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以标准化手段固化改革成果、规范服务流程。从重点事项“集成办”和线下大厅“集约建设”

暖心行动助力学子返乡就业:教育部推出寒假促就业五大举措

这个寒假,教育部携手各地高校推出“暖心行动”,为2026届毕业生铺就返乡就业之路,让就业服务跨越寒冬,直抵学子心坎。教育部部署各地各高校于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集中开展2026届高校毕业生“寒假促就业暖心行动”。这次行动以“蓄力赋能强服务,寒假暖心促就业”为主题,推出五项具体举措,助力毕业生顺利就业。与往年相比,今年暖心行动更注重精准施策和资源下沉,

筑牢健康屏障 书写民生答卷:解码云南“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密码

。“十四五”期间,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初心,交出了一份“高质量发展、全方位守护、深层次变革”的亮眼答卷。疫情防控守住祖国西南国门、三甲医院州市全覆盖、人均预期寿命突破75.7岁、出生人口重返正增长……一系列突破性进展的背后,是制度创新的魄力、改革攻坚的决心,

醴陵市全面启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系统,推动便民服务数字化转型

2025年12月30日,醴陵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召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电子票据系统上线培训会,中心相关业务股室及合作金融机构代表参会,会议由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吴晓红同志主持。2026年1月1日,醴陵市物业维修资金电子票据正式上线,此举既是落实《财政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要求的重要举措

医保商保“双目录”同步落地实施 多层次保障模式迈出实质性步伐

114种新药纳入国家医保,19种高值创新药进入商保推荐范围,中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2026年1月1日,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和首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两个目录同步实施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向“基本医保保基本、商业健康保险作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迈出实质性步伐。--

人社部布局“十五五”: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牵引高质量充分就业

岁末之际,全国人社工作会议谋划开局之年,以“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推动就业、社保、人才与劳动关系协同发展。12月29日至30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2025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并部署2026年重点任务。人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晓萍出席会议并讲话。2025年,人社部门推动出台“一揽子”政策举措,实施就业岗位挖潜扩容,突出抓好高校毕业

低保标准备案制出台,民生保障网更趋严密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一项关乎数千万困难群众福祉的低保标准备案制度正式落地,从源头确保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12月30日,民政部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宣布,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备案制度,从制度上防止“提标减人”、“以钱定人”等现象。这项创新性制度要求各地在调整低保标准前必须向民政部备案,有效堵住了地方操作空间,确保了救助政策的公开透明。与此同时,民政部还将优

住建部定调:现房销售制全面推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指出,在商品房销售上,将推进现房销售制,实现“所见即所得”,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

小额逾期信用“污点”可清除,央行新规为守诺者卸下包袱

中国人民银行一项人性化新政落地,针对疫情等特殊时期产生的小额逾期记录开启一次性信用修复通道,让守信的个体重获金融活力。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明确对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个人逾期信息,在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偿还的,其逾期记录将不再在征信系统中展示。这项政

医保资金提前下达,4100亿补助强化基层医疗

一项涉及4166亿元的医保补助资金已提前下达,这笔资金将巩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惠及亿万城乡居民。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已提前下达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资金共计4166亿元。此举旨在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确保各地医保资金及时到位。这笔资金将用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进行补助,支持各地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并助

海南民生实践诠释自贸港初心:共建共享成果惠及千家万户

就业驿站遍布城乡,安居房拔地而起,老年助餐暖胃更暖心。海南自贸港建设以深厚的民生底色,描绘着共建共享、共同富裕的新图景。今年12月15日,屯昌梦幻香山共享农庄通过构建“种植香料—加工产品—体验香养”全产业链,带动周边9个村2900多人就业。在海南,像这样让百姓实实在在受益的发展项目正遍地开花。海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自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的“民生看点”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坚持民生为大,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我们梳理归纳了明年经济工作中的“民生看点”,一起来看看这些民生工作如何惠及你我生活。策划:令伟家统筹:曹建礼、于卫亚文案:刘雅萱制作:刘雅萱

2026:政策内分娩费用个人“零自付”将全覆盖

将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提升产前检查保障水平,力争明年全国基本实现政策范围内分娩个人“无自付”。会议明确,将适宜的分娩镇痛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国家医保

外卖“新国标”落地!平台乱收费、骑手权益、幽灵外卖有治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针对近年来外卖行业存在的“幽灵外卖”、非理性竞争以及外卖配送员权益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立下新规。这项被业内称为外卖服务“新国标”的标准文件,立足于行业实际,坚持“需求牵引、问题导向”,提出“四个聚焦、四个强化”。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