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时评

法官“隐身”,案号“失踪”:司法公开岂能“匿名”运行?



文/周子智



“审判员:XXX”“案号:XXX”——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出现的大量“匿名”裁判文书,让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期待打了折扣。据检索,此类隐去审判人员姓名、案号的文书多达2万余篇,分布于四川、内蒙古、浙江等多地,集中发布于2024至2025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态,此类做法“显属不当”并要求整改。这一回应及时厘清了司法公开的边界,更警示我们:司法公开是法治的生命线,任何“打折扣”的模糊操作,都是对公平正义的损害。


司法公开的核心要义,在于让权力运行可感可溯。裁判文书上网并非简单的信息陈列,而是将司法判断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监督的关键一环。最高法早已在相关规定中明确,隐名处理仅适用于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等特定群体,目的是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但审判人员姓名和案号绝非可随意隐去的“冗余信息”:前者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的具象化体现,署名意味着法官要对判决承担终身责任;后者是案件的“身份标识”,是类案检索、法律研究和公众监督的核心线索。将二者隐去,无异于为司法责任“卸甲”、为社会监督“关门”,让本应清晰可溯的司法流程变得模糊不清,难免引发公众对“暗箱操作”的合理猜疑。


“匿名”文书看似是“操作偏差”,实则触碰了司法公开的原则底线。有观点将其归咎于操作人员不熟悉规定,但从多地集中出现此类问题,甚至部分文书连裁定时间、案号都一并隐去的情况来看,这绝非偶然的个体失误。或许有法院试图以此规避舆论压力、保护法官职业安全,但这种“过度保护”无异于饮鸩止渴。司法公正的底气,恰恰源于直面监督的坦荡;司法权威的建立,离不开公众的全程见证。当一份裁判文书不敢亮明裁判者身份、不愿公示案件全貌,即便判决本身合法合规,也会因程序上的“不透明”损耗公信力。正如法律学者所言,审判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其履职过程理应接受更严格的监督,裁判文书中的审判信息披露,正是监督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


值得肯定的是,最高法此次迅速表态并推动整改,彰显了维护司法公开的坚定决心。但纠偏不能止于“技术修正”,更要筑牢“公开即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根基。一方面,需加强对文书上传人员的专业培训,明确操作规范,通过技术手段设置审核关卡,从源头杜绝“匿名化”等不当操作;另一方面,要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责,建立常态化核查机制,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严肃问责。更重要的是,要让每一位司法工作者深刻认识到,裁判文书上的署名不仅是一种身份标注,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唯有敢于为自己的“作品”负责,才能倒逼司法裁量更加审慎精准。


从201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至今,1.63亿篇公开文书搭建起阳光司法的重要平台,既为群众提供了直观的法治教育素材,也为律师执业、法学研究提供了权威支撑,更通过“类案同判”推动了裁判尺度的统一。这份来之不易的司法公开成果,容不得任何“模糊操作”的侵蚀。司法公开不能“匿名”,责任担当不可“隐身”。唯有坚守“该公开的坚决公开、该透明的彻底透明”的原则,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权责清晰、可追可溯,才能真正筑牢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之基,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作者为本网副总编辑)


【责任编辑:李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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